員工在廠裡打架,負責人要負責嗎,公司要賠償嗎

2022-01-03 11:28:57 字數 5822 閱讀 3555

1樓:

打架報警處理,派出所會有一個結論的。另外,也可以去申請工傷,工傷部門也會有一個書面的結論。

一般情況,是不屬於工傷。

2樓:後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您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應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因此就不能要求工傷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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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廠裡上班受傷老闆要怎樣賠償員工

4樓:皮蛋粯子粥

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由單位申報工傷,工傷保險與單位一起賠償,如果沒有入工傷險全部由單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廠裡面打架打傷了,可以要求賠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無故被打,可以要求出手者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要求賠償!!!除非是工傷!!!

員工在上班時打架,公司有責任嗎?

7樓:中顧法律網

這個事情沒有依據可說,公司墊付醫藥費,事情解決後再對當事雙方進行處理,現在中國的法律沒什麼依據可言,就像交通事故一樣,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碰撞,機動車不管怎麼說都有責任,法律規定是如果有目擊證人證明費機動車確實是存在完全錯誤的話,可以在劃分責任的時候不給機動車劃分責任,但是誰又能找到證人?!就算找到了,人家會不嫌麻煩的來給你作證嗎?!就算他肯給你作證,這一打就是好幾年的官司你耗的起嗎?

所以說,你是公司老闆,你是僱主,員工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弱勢群體,認了吧,先墊付,你要這麼想,你是僱主,沒出什麼大亂子你都該燒高香了!!傷的不重的話等員工出院以後再處理,打人者肯定的賠付醫藥費!

8樓:樂觀小山

員工因私人事情打架鬥毆,產生的損害應當由實施侵權的員工本人承擔,和公司沒有關係。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有關,那麼受害人可以基於《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原則,要求公司給予相應補償,也即是說可以申請工傷。

擴充套件資料

打架受傷是否算工傷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條例的規定來看,因打架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還必須滿足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即: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全是工傷,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一、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1)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

(2)必須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3)不符合條例第十六之規定。

二、不應該認定為工傷的:

首先,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很容易認定的,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打架受傷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其次,是否為因履行職責在實務中有爭議。其實關鍵是看雙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係,因為每個員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無關,當然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因雙方平時的個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等,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另外,因打架而受傷的員工的行為是否違反單位的合法規章制度,與員工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沒有關係。員工違反單位的合法規章制度,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給予受傷員工懲罰,但不影響受傷員工的工傷認定。

參考資料:該員工在公司且在上班時間打架受傷算工傷嗎?    —中國網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因私人事情打架鬥毆,產生的損害應當由實施侵權的員工本人承擔,和公司沒有關係。

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有關,那麼受害人可以基於《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原則,要求公司給予相應補償,即是可以申請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樓:嶽輝律師

員工上班時打架,除公司直接指使外,公司不承擔責任,由員工承擔違法的處罰責任。

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1樓:米洛

員工上班打架,那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打架。公司有勸說責任一般在公司打架這樣是不可以的。

12樓:王舸律師

如果不是公司主使員工打架的,員工打架行為屬於其個人行為,公司不需承擔責任。

13樓:小孟知識匯

員工上班打架的話,這個要打官司的話,我覺得公司的責任還是有的,畢竟是公司管理不善。

14樓:逍遙麼麼

在上班的時間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打架工人骨折,

15樓:

我發現員工。工作中。發現質量問題。發生爭吵。公司有責任嗎?

16樓:沒錢是罪

有 公司特是一個工作的地方 就象學校的老師一樣

在上班時間出了這樣的事情 做為公司的領導是有責任的

按照《勞動法》兩個員工在廠裡打架,被廠方解僱,可以要求廠方賠償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即時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章規定);(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得不到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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