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結束,想辭職,公司以沒人交接為由,不給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2022-01-08 04:27:38 字數 5619 閱讀 3791

1樓:財經能不我知

試用期三天前提出離職即可,正式工一個月之前提出離職就可以。

這個在勞動法律上面是有規定的,合同在法律之後的,合同如果和法律有衝突當然以法律

為準繩。直接走,不給工資去**投訴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執法大隊沒有強制執行的

能力的,不給的話還可以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這個就比較麻煩了,磨磨唧唧到仲裁結果,

這個也沒有人強制執行,如果還不行的話那麼可以去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還不行那麼就

得打官司了。你看這樣繁瑣的東西非常麻煩,但是過程對於商家沒有一點壞處,如果真的

想噁心企業公司那麼就得去網上寫自己的遭遇各個在天眼查,民心網,政務服務網之類的都

可以寫。最好是好聚好散,我上面的流程都走一遍沒有半年我想你辦不成,國家機關就是

拖拖拉拉的,處理的很慢的。題主慢慢來即可。至於題主公司的合同,題主老闆的話語都是沒有意義的。

2樓:

如果工作不好找就忍忍吧,必竟工作不多。要是實在想辭職就只能等到有人來交接了。還有就是跟他們翻臉,(這種方式如果打起來後果很嚴重,建議不要嘗試)如果辭職後還沒給工資,有足夠證據就可以報警了。

3樓:囚籠山人六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 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 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員工離職,不辦理交接手續怎麼辦?

4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辭職以後,勞動者不辦理交接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延遲發放工資或者拒絕支付其工資。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5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給員工造成損失的,能不能要求公司賠償?

6樓:小角色

員工不到崗,沒有病假或者事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工資當然要依據出勤正常發放。當然了,可以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比如無故曠工多少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揭天亦

回覆3# 一般員工離職不辦理交接走了,其實對於公司造成損失倒是談不上,只是如果不按正常的手續辦理交接,回過頭來發生了仲裁或是別的就不好說了,咱做hr不就是為了將風險規避到最小,咱工作做起來也會順手些。就是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高招? 檢視原帖》

8樓:30859曝郎

豐富規章制度,扣錢唄,如果他的拒不交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再追究他個人,讓他補。 檢視原帖》

9樓:百里屠蘇

立即按照員工礦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寄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規避企業風險。 檢視原帖》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該員工發一份限期返崗通知書,如果未限期返崗就發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這樣即使有什麼糾紛,公司也有一定證據 檢視原帖》

11樓:傅欣笑

錄音?錄什麼內容呢?雙方的對話嗎,請教。真不明白,還有這樣的員工,為啥不交接呢,哎, 檢視原帖》

12樓:乳酪

我們公司一般是不辦離職或者是不交接的就停發工資 檢視原帖》

13樓:手機使用者

第一豐富規章制度;第二做好離職通知。關鍵是證據、證據和證據。 檢視原帖》

14樓:受不了啦

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好像以前還能做個保險中斷來控制一下,不過最近好像政策有變化,不能做中斷了。工資應該還是正常發放的吧。強烈呼籲咱們建立一個類似於誠信資料庫之類的東西,讓大家以後針對由於個人原因離職但又不好好辦離職手續的人集體鄙視一下,不招這類人進來 檢視原帖》

15樓:傾祀蚊汗

我們都是錄音呢。。。做年限長的員工真是不留證據不行啊。。。。 檢視原帖》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麼後果

16樓:對乙醯氨基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到永久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18樓:清歡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

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常規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本人送辭職申請書至單位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審批同意後,人事部會通知本人,本人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將手頭上的工作交到人事部簽收並與相應人員進行交接工作。

5、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自己可以到人才中心或者勞動就業中心**交保險費,基數可以自己定。

6、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7、黨關係可以放在原工作單位,待找到新工作就可以轉到新的單位。

8、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主要注意事項有: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辦理辭職手續的流程: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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