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懸賞,有沒有人幫我看一下這份勞動合同有沒有問題

2022-01-09 02:15:10 字數 4214 閱讀 2241

1樓:竹本無心

網友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是有必備條款的,既然法律已經規定必備條款,那麼這些約定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證。通過你的描述和**,可以看時出只讓你填寫你的基本資訊和簽字,而必備條款均未讓你填寫,這些內容一旦空白,將來發生爭議你維權很難。 該勞動合同訂立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建議此類勞動合同應向用人單位提出來,尤其是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工作內容(崗位)、勞動報酬等一定要約定清楚。同時你描述中所說勞動局期限不讓填寫一事,這個行為不可能是勞動局的要求,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勞動合同只需要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即可,不需要勞動部門鑑證生效了,所以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不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

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將存在以下風險點:一是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明;二是工資報酬不明;三是工作內容及崗位不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無法舉證上述事項,對勞動者的不利後果較多,建議協商明確必備條款再簽訂。

2樓:嗆胃該巖朔c蓋

該員工自始至終不知情,該合同屬於無權**,沒有得到其授權簽訂即為無權;應在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在簽訂合同前,徵得該員工書面同意則可以代簽。

但是您可以辯解是基於這樣一種特殊情況並申請人事部門人員出庭作證,證明該代簽合同的簽訂日期。

3樓:燕思

嗯,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有你跟哪個廠子簽約了合同?你就放心帶打的吧,如果你要是沒有跟那個廠子簽約合同肯定有問題的。

比如說。跟哪個?乳品廠簽約了合同他呀。

沒有問題的。比如說。都拿個綠城簽約的,他也沒有啥問題的。

4樓:百小度

就你說的這些不讓填,就知道這個合同不能籤

5樓:佔靜涵

把要填的填一下就行。行了。這樣根本就沒不算什麼。

6樓:悅活人生

這個還是要自己靜下來仔細看看。

重金懸賞~~勞動合同問題幫忙解決一下,謝謝,急!!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告訴你,用人單位於勞動者簽訂三年(包含三年)以上期間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容中才可以要求有三個個月的試用期。

1,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仍然繼續上班的。自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每月1000快錢的工資實際支付950,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少了10元,如果包含保險費費用則不違法。

3,勞動者未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這沒有簽訂合同就叫解除勞動關係)自2023年1月1日起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沒有。

4,每天工作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應該給予不少於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不少於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工資不少於300%。

5,關於你說的計件工資底薪加提成的工資還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看這個同一工種的職工是否50%以上都做不到這個最低工資,50%以上職工能夠做到最低工資標準則不需要像勞動者補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50%以上職工都做不到這個最低工資,那麼即算違法,用人單位應補足最低工資標準。

很冒昧啊。自己懂得的也不是很多,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繼續提問。或者看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來學習下。

8樓:

1.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屬於違法,試用期合同即為正式合同,現在屬於3個月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默許你朋友繼續工作地,視為原勞動合同的續延,並未終止。

2.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960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應當補足差額部分。

3.超時加班不調休也不支付加班費違法。

4.經濟補償金是在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因單位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錯辭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5.單位未繳納社保違法,應當從勞動者入職第一個月起就繳納的。

6.實際工資沒有960的必須補足。

7.扣除5%違法。

鑑於該單位有諸多違法之處,建議直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申訴,必要時可以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9樓:

1,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仍然繼續上班的。自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每月1000快錢的工資實際支付950,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少了10元,如果包含保險費費用則不違法。

3,勞動者未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這沒有簽訂合同就叫解除勞動關係)自2023年1月1日起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沒有。

4,每天工作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應該給予不少於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不少於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工資不少於300%。

5,關於你說的計件工資底薪加提成的工資還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看這個同一工種的職工是否50%以上都做不到這個最低工資,50%以上職工能夠做到最低工資標準則不需要像勞動者補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50%以上職工都做不到這個最低工資,那麼即算違法,用人單位應補足最低工資標準。

很冒昧啊。自己懂得的也不是很多,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繼續提問。或者看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來學習下。

請幫我看下我這份勞動合同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以上合同主要為「工資薪酬」內容,原則上不違反法律規定即生效,雖然以上內容中涉及了工作任務,但是沒有違約(或者說完不成任務的罰則),基本工資2000元沒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即可,另外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為職工繳納社保。

明天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可以幫我看看這個合同有什麼問題嗎

11樓:清逸草堂堂主

●交納誠信保證金為300.00/月(可以在每月薪資中扣除,合同到期後結算退回)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合同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或弄虛作假、敷衍了事的工作態度;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不完全合理合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合同期間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不合法,工傷應該由企業負責的,參見工傷條例、侵權法。

●單方面違約,違約方賠付對方5000元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其他一切損失;

●合同期間因為個人行為導致公司工作、策劃、執行重大錯誤,訂單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降級降職;社保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薪資調整為企業基本薪資1500.00

不合法。不過這種條款很難談判修正的。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培訓問題)和第二十三條(保守商業祕密問題)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社保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

不合法,參見社會保險法,應該是企業和個人承擔一定份額。

另外最關鍵的是沒有約定每月支付工資的期限。

12樓:流年重來

這份合同在理論來說,是符合標準的。不過唯一我覺得有問題的是合同中提到的誠信保證金,一般公司招聘招的是能創造效益的員工,換句話說你要有能力,公司也會因此想方設法留你,反之,你要是沒有能力,公司也會想法設法將你開除。只是公司用人的原則,因此,有無保證金與正常的公司來說沒有多大意義。

大凡收取保證金的公司與合同都是騙人的,須謹慎對待。。。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問題的,大的方面

1.( 業務銷售**為出廠成本的15%,)什麼產品有如此高的利潤呢?

2.( 單方面違約,違約方賠付對方5000元違約金;)沒有造成企業損失,應該沒有賠償的。

3. 要付保證金的單位還是小心為好!

14樓:匿名使用者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1、法律規定不允許單位以任何方式收取員工保證金。「交納誠信保證金為300.00/月」;

2、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向僱員索要違約金:

一是企業為員工提供了培訓,然後約定服務時間,員工沒完成服務時間提前辭職。但以企業付出的培訓成本為違約金上限。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條款的。

3、「社保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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