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什麼樣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什麼樣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者如何區別?

2022-01-09 03:05:09 字數 6325 閱讀 4742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2樓:劉玉平藥師

違反法律法規的;違背某一方真實意思的;侵害第三方利益的。

3樓: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六)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

(八) 內容不合法的合同;

(九)由無效**人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什麼樣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什麼樣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者如何區別?

4樓:刺身金魚

1、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

可撤銷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3、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者如區別如下: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6樓:

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2.顯失公平

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區別就自己總結吧

什麼樣的合同叫做無效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1)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簽訂無效合同,即使買方付了錢,房子也交付使用,只要有人提出無效的主張,房子的買賣還是無效的。陷入無效合同的糾紛中,受損失的主要是購買人,因此,買方要特別留意合同的有效性。下列房屋轉讓合同是無效的:

1.房地產分離出賣。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離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戶。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其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3.產權主體有問題。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時,須有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無效。

6.**上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房屋買賣,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的買賣合同無效。

7.是非法轉讓。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9樓:無訟

合同的簽訂意味著合作的開始,但近些年因合同糾紛是越來越多,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具有相當難度。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

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

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其特徵為: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4)無效合同根據合同簽訂方的請求方可判定無效,國家不應主動干預或主動認定合同無效。

常見的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6)如果約定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則該條款部分無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什麼是無效合同?」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什麼樣的合同會認定為無效合同?

10樓:法律快車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

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

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

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官裁量的結果。鑑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

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於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係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為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於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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