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2022-01-09 22:20:31 字數 4413 閱讀 913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2樓:愚人談娛樂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中有舉證期限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好律師網參考

《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5樓:琳姐

對普通程式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時限。由於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在《證據規定》開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較多的逾期舉證現象,為此法院應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工作,確定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時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有異議,要求提供新證據,應在交換之時由審判人員確定合理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時限有一定程度的處分權。

在當事人同意放棄或縮短舉證時限的情況下,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可對案件提前審理。 在審判實踐中,既要強調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也要重視被告在法定期間內的答辯義務,杜絕被告搞證據突襲,否則應允許原告依法對其所提供的證據採取補證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顯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未實行強制答辯制度,對被告在答辯期內未答辯並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不答辯,庭前不能固定爭議焦點,原告只能單方面地憑自己對案件本身及運用法律的理解進行舉證,難免有舉證不夠全面的地方。在出現新的爭議焦點情況下,原告向法庭申請另行補充相應證據,法官應當指定原告在休庭後若干天完成舉證。由於被告的答辯可以在庭前隨時提出甚至在**時才答辯,為了平衡雙方的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原告在被告答辯後針對新爭議焦點有補證的權利。

強調法官對案件客觀事實認識的絕對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恆真理論」。無助於審判活動的正常開展。為了保證訴訟程式及時終結,不至於被拖上一兩年甚至十幾年,證據就不能在任何時候提出,程式的及時終結本身就包含了證據應當及時提供,否則將失去效力的要求。

[5]證據失權是指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喪失了對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同時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證據失權是程式權利和實體權利一併消滅,當事人對其過錯承擔後果是合理的,有利於深化當事人的舉證意識,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是在現階段,鑑於司法審判中的實際情況,還是應當謹慎對待,從嚴把握證據失權這個問題。

《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該條款是對證據失權制度的進一步補充,但有許多當事人對舉證規則並不瞭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確理解法院舉證通知書告知的內容,導致當事人當庭舉證的仍為數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屬新證據為由不予採納而直接導致沒有及時舉證方敗訴的話,就顯失公平了,往往使當事人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不信任感,認為法官不辯是非,從而對法律和法院有產生牴觸情緒。筆者認為,在舉證時限制度中,除了新證據作一般規則的例外情形外,應適當放寬,如果當事人有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話,則應當視作明知舉證期限卻故意或出於嚴重過失未能在期限內舉證,但如果當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確有不瞭解舉證期限的可能,且不審理該證據將直接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法官則可以審理該證據,但應當告知舉證時限制度並記入筆錄,若在以後的訴訟中,再出現相同情況,則應當視為具有嚴重過失,不予審理。

離婚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民事訴訟中有關 舉證時限 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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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受理了這一民事訴訟,是可以的。因為法院認為起訴條件即可受理。2 時,被告就向法院提出,原告的民事訴訟,已超出了民事訴訟時效期。法院應當採納被告的答辯。如果法院不採納被告的答辯意見就違法的。3 法院在沒有任何其它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就下了判決書。被告在15天的上訴期內應當提出上訴,這樣二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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