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平行發包,肢解發包之間有什麼區別啊

2022-01-10 18:36:37 字數 2660 閱讀 8289

1樓:月夜汪的小屋

1、總承包就是將一個工程專案整體(全部)承包下來。分包則是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範圍裡的一部分(工程專案整體 裡的一個部分),拿出來再給另一個單位做,這個單位就叫分包單位;

2、甲方如果直接將土建和幕牆發包給不同的公司,當然合法(前提是規範進行了招投標)。這算平行發包。

肢解發包,是指總承包單位,自已不去幹活,而是把工程專案整體分成若干部分,然後再分包給不同的分包單位   (通俗點說,自已不幹活,把活全分給不同的人去幹了)

3、如果甲方把幕牆和土建發包給不同的公司,這還是平行發包;幕牆單位不算分包,只算普通的承包商(因為幕牆基本上不存在分包了,所以一般也不算總包)

4、設計,勘察,採購也可以叫設計總承包,但一般沒有勘察總承包;設計單位總承包後,可以再找勘察單位,這時勘察單位屬於分包單位;

5、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確說明,甲方就有權進行分包,叫做甲方指定分包。否則就應由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但要符合規定(不得將主體分包,不得轉包,不得肢解發包),且分包單位選擇後要提交甲方審批;

6、總包單位對甲方指定分包,有連帶責任;甲方指定分包單位要支付總包單位的總包管理費用。

另外,專業承包是指一些特定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工程,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一般由甲方直接發包,發包是由甲方直接與專業承包方簽訂合同,專業承包方與總包方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

2樓:我愛高原雪

先理清總承包、分包和專業承包,樓主的其他問題就好解決了:

(1)工程總承包是指:根據部頒《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中的術語解釋,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由此可見,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是不一樣的,施工總承包其範圍及階段是在施工,比工程總承包範圍小;(2)分包是指:

在總承包發包方式下才存在分包,總承包模式既可以是工程總承包也可以是施工總承包,不同的總承包其分包內容有差別。 根據《建築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合同之外,以總承包人(分包合同的發包方)與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①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②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③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專業承包: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分三類資質,一是總承包、二是專業承包、三是勞務分包。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在某項工程中是承包還是分包,這取決於該項工程是否含在總髮包中,《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樓主提到的幕牆,可以由取得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來承擔,甲方可以將幕牆工程單獨發包,此時,幕牆承包方與主體承包方沒有連帶關係,獨立承擔責任,如果甲方不想對幕牆工程單獨管理,也可採用總髮包方式再進行專業分包。

甲方有沒有權利進行分包?從合同關係看,對分包方甲方只有認可權利而沒有分包權利,即使是甲方指定分包方也必須由總包方分包,分包方與總包方簽訂分包合同,並與總承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平行發包的方式是不是違犯了建築法第24條中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的規定呢?

3樓:21世紀第一聖人

發包人將建築工程平行發包不一定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四條中不得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這裡需要解釋的是,什麼是「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最常見的就是單位工程,比如一座獨立的建築樓。單位建築工程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不能夠拆開平行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如果這樣做就是肢解發包,違反《建築法》的這條規定。

常見的情形是發包人將同一建築物的基礎部分與地上部分拆開,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這種情形是違法的。但是,建築物以外與之配套的給排水工程、供電工程、供氣工程以及園林綠化等工程,由於不是建築物必然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可以平行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這樣做並不違法。而事實上,這些建築物以外的配套工程專業性很強,也很難由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來完成,這些工程平行發包的情形很常見。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24條是指工程的承包單位不能將工程肢解分包,你說的兩個例子都是業主把工程按不同需要分開發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5樓:烏霞赩

工程分建設專案,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平行發包與這個不同,是可以將不同的分項和分部分包出去的,只是不能肢解分包,也就是說,如果打樁工程的話,不能樁由甲施工單位打,而樁基的灌注由乙施工就行了,這是不同的。

6樓:環宇_老暉

所謂肢解就是滿足單位工程獨立施工的工程或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分解發包,以此來逃避報建和招標的管理及費用.

7樓:匿名使用者

分包問題一直是我國建築行業中客觀存在的事實。我認為這是我們的法規沒有跟上時代發展所帶來的問題。例如國際通行的總承包管理制度,按照建築法,就有問題了,因為這樣一來,主體結構也被分包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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