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婚後買的房是父母出資,產權歸我所有

2022-01-11 00:02:24 字數 5179 閱讀 1546

1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證明房子產權歸你自己所有需要保留好相關的交款和匯款記錄。

如果日後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該套房子的產權可以證明是你所得,與伴侶沒有任何關係。

因為你房子是由你父母全額出資,若該房子的產權只寫在你一個人名下,即使你已經結婚,該房產也屬於你父母對你單方面的贈與,日後該房產及相應的增值所得與你的配偶沒有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你房子是由你父母全額出資,若該房子的產權只寫在你一個人名下,即使你已經結婚,該房產也屬於你父母對你單方面的贈與,日後該房產及相應的增值所得與你的配偶沒有關係。保留好相關的交款和匯款記錄就行。不需要你配偶承認該房產與其沒有關係。

如果日後不涉及到分割該處房產的問題,賣出所得你可以隨意處置,分不分給你配偶都由你決定。

你好,2015新婚姻法規定的條目和指責對女性的不公,例舉的規定條款如下: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望採納,謝謝!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怎麼證明?

3樓:**次元

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內下,就容可認定是隻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3、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樓:華律網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該怎麼證明?這是困擾很多離婚當事人的問題,今天在這裡就給版大家列舉一些婚權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要求的證據都可以作為父母出資購房的證明,例如:

1、夫妻雙方的認可陳述;2夫妻雙方與父母簽署的買房宣告;3、房屋買賣認購合同;4、房屋銷售人員的證人證言;5、錄音錄影;6、首付款銀行轉賬記錄;7、稅收繳納銀行轉賬記錄;8、貸款還款銀行轉賬記錄;9、夫妻雙方認可父母出資購房的宣告等等。因為實踐中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屋時往往沒有戒備心,所以很少保留出資購房的證明,一旦出現爭議時候不就會很難。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樓:律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婚後新購買的房產如何歸一方所有!

6樓:勤奮的陸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可以約定為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前提是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的,也即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首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

因此,婚後購置的房屋,無論其房款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就房屋產權進行約定。這種財產處理過程中「約定優先適用於法定」的原則更能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約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約定處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處理。否則,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無效。

2,約定的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該約定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3,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

擴充套件資料

據民政部發布的資料顯示,我國離婚率連續8年遞增,2023年全國有238.8萬對夫妻離婚。在離婚案件中,房產之爭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與汪女士婚前確立戀愛關係後購房,董先生曾以轉賬和現金的形式將首付款交由汪女士,汪女士出面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並將房屋落戶在自己名下,婚後二人共同還貸。

2023年初,汪女士起訴離婚,主張房屋是其個人財產。董先生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房產應為雙方共有。汪女士認為董先生轉賬給自己的款項是彩禮,沒有實際用於購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決認為,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認定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歸汪女士所有,但應給付董先生近一半的房屋折價款。

同樣是以結婚為目的購房、房屋落戶女方名下的案件,處理結果並不一樣。為了結婚,北京李先生出資42萬元,丁女士出資10萬元付了房屋首付,將房屋落戶在丁女士名下,婚後共同還款。

2023年3月,丁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房屋登記在她個人名下,且是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屋應是其個人財產。而李先生則認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及後續的大部分費用,從出資情況看,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至少房屋產權應為共同所有。

此案件最終由法院主持調解結案,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婚前出資和婚後部分還貸及相應的增值款。

上述兩起案例適用的是《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案例二是當前基層法院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做法,更多從物權法角度出發,將登記作為重要參考標準,最終認定財產歸個人所有;而案例一考慮了婚姻身份的特殊性,認定財產共有,進而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現。

事實上,在《司法解釋三》出臺前,這種現象就已存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解釋說,「《司法解釋三》出臺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統一司法裁判,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釋三》施行後,仍然有較大爭議。不少人認為,《司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約定、婚前按揭房屋產權等問題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我國男方買房、夫妻共有的傳統習俗,甚至還激化了離婚財產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釋三》本身不是立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而對婚姻法相關法條做出的闡釋。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楊曉林說,「我們的法律往往比較抽象,《司法解釋三》中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房產條款,表述過於概括,沒有涵蓋現實生活的常見情況,造成學者、法官及律師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我國現行婚姻法修訂於2023年,而物權法的出臺是2023年。在司法實踐中,當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出現衝突時,應該優先適用婚姻法,還是物權法,或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在法學界,有兩派觀點:不少民法學家認為,婚姻身份並不具有特殊性,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糾紛,與處理一般民事主體間財產糾紛類似,適用物權法、合同法即可;而多數婚姻法學家則認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應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

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教授馬憶南認為:「婚姻關係具有特殊性,在處理夫妻間財產糾紛時,不能機械適用物權法、合同法,應充分考慮婚姻的特殊性,適當向女方傾斜。」

孫若軍也認為,「從法律適用上講,婚姻法為特別法,物權法、合同法為普通法,當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規定相沖突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從事婚姻案件審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介紹,「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是以共有為原則,個人約定為例外。《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正好與之相反。

該條規定,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分別為各子女個人的財產,或者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有。由於相互矛盾,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往往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有的堅持適用婚姻法,有的則適用《司法解釋三》,從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他認為,《司法解釋三》沒有處理好具有身份屬性的夫妻財產與一般財產的關係,將一般財產法原理完全適用於夫妻財產,造成夫妻身份關係與夫妻財產關係絕對分離,使夫妻財產糾紛複雜化,法官難以把握。

楊曉林說,「《司法解釋三》實施近兩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處理呈現兩個極端:一是房產登記絕對化,即不管出資情況如何,登記是誰的名字,房產就歸誰所有;二是出資絕對化,即不管房產登記是誰的名字,誰出資,房產就歸誰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婚後新購置的房產法律上肯定定義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你想獨有,不是說房產證上只寫你名字那麼簡單。

二、解決方法:首先房產證等權屬證明的署名是你;再者你們夫妻雙方有一個共同起草的宣告材料(內容即是你的愛人放棄對這套產權的要求,並註明購置款非夫妻共同勞動所得);最後最重要的宣告材料必須到公證部門公證以生效。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以但不經濟,並且很麻煩。比如,用你父母的名義贈與,歸你一方財產,但你在過戶房產方面還要繳納不小數額的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子女的名字,要怎麼證明屬於一方的私有財產

可以出具一份贈與協議,指定贈與一方個人,且房產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保留其父母的付款證明即可。我國 婚姻法解釋三 的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子女的名字怎麼證明是個人財產

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法律檔案表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如何補辦共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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