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否觸犯了勞動法?200分懸賞,我再追加

2022-01-23 22:33:48 字數 5762 閱讀 750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的這個制度只是階段性的,臨時性的,這種做法是不違法的,但是應該先徵得員工本人的意見,協商解決。如果是長期(半年及以上)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行為。

全年工作天數:365天-114天=251天。

全年工作小時數:8小時*251天=2008小時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公司可以和您協商,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專案的開發。但延長的工作時間,需要參考如下法條給您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違反如上規定,屬於違法行為,您可以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3樓:帝國づ月長石

第一:不能回去是時間不夠還是公司禁止?

如果是時間不夠,那不算違法,但如果是公司封閉禁止,很顯然公司的做法已經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第二:關於工作時間,主要是看你實際工作的時間,舉個例子:a在一家公司上午9點上班,下午7點下班,中間是10小時,但中午公司有3小時休息,休息時間內由員工自行支配,那麼工作時間實際是7小時,那麼就不違法,但如果這十個小時是連續工作,或者超過8小時,那麼多出來的部分是屬於加班,如果超過11小時,那麼公司就違法了

目前就這種情況來看,公司的做法遊離在違法與合法之間,如果沒有實際情況是不大好判斷的,由於公司把你調到浦東郊區一帶,離開原工作場所但沒有離開上海這個範圍,也不大好說公司是否違法,重點是看:第一是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第二是工作的具體時間長度(一週不超過44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加班的話也是有上限的)

4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5樓:如願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調換勞動者的職務,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定的變更事由,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合同的內容。工作職位是勞動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對其變更可以視為對合同變更。

您所在的公司在沒有其他事由,也沒有與您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了方某的工作崗位,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這個屬於調換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你們可以終止合同。對於加班的問題,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是不可逾越的硬性規定,公司觸犯你可以去檢舉或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相應賠償金,在這個範圍內加班,且無法補休的,要支付加班費。

山東律師 qq 2464500898。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根據工作要求是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的,但勞動合同法有相關延長規定,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36小時,而且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

公司委派你去開發,一方面肯定是想鍛鍊你的能力,你可以考慮自身的情況看能否接受,如果不能勝任可以具體說明情況。另外你所說的辦公工作迴圈不符合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跟公司提出開發完成後的假日補貼、工資補貼等要求。

再者,你說1-5不能回去,公司是不可以強制規定的,因為你們每天的工作已經是高強度任務了,身體不能連續負荷,如果再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總之,如果是公司發展需要,安排你這樣工作,肯定是會給與你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如果不給你可以自己用勞動合同法要求補貼,維護自己的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的合同怎麼定的,不知道你現在處於什麼狀態,加我聊聊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呢。

第一、關於工作內容和地點在你們的勞動合同約定,你可以看看合同的約定;

第二、你們這是變更勞動地點和勞動方式,您可以與領導協商解決,而且延長勞動時間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

10樓:檀奇正

我想你應該網上搜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自己慢慢看或者去新華書店關於法律一覽專門挑勞動法看看 ,這樣的答案最真實。呵呵。

關於企業單方節約賠償問題 答案好的話追加200分

11樓:伊其老漢

一、賠償金問題

首先,你的試用期已經結束,勞動合同關係已經成立。應按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1、補償金

如果你同意離職,公司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賠償金

因為勞動合同已經成立,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提前通知問題

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合同,在通知和正式解除期間用人單位必須照常給你工資。如果他不提前30日通知,可以多給你一個月工資。

4、總結:

如果你同意離職,你可以到12月20日辦理交接,工資必須發到12月20日。如果公司想叫你早走,公司必須補發你一個月的工資,同時給你半個月的補償金。

如果你不同意離職,而公司又不能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想叫你早走,就必須補發你一個月的工資,外加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和半個月的補償金。

二、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時限問題

合同規定的試用期一天都不能超過。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合謀不合格,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如果11月4日工作時間(比如公司規定5:30)之前沒有通知你,則合同試用期結束,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能生效,公司這樣對你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提出賠償金的,不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生效的,進公司第一天就要籤勞動合同的.

現在不管他什麼時候蓋章的了,你現在這個情況可以賠償一個月工資.

14樓:qq貓妖

如果已經確定了試用期期限,那就證明你已經是正式員工了,你公司第一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第二,你需要要求公司出具你符合崗位的證明,否則你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者補償,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吧~

首先我說下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你8月4日到公司工作,9月4日前,公司與你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其中規定合同期長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這樣公司的3個月試用期的說法才生效。

你的公司很聰明,沒給你在合同上寫日期,估計也沒註明試用期的時長,所以才會出現這個問題。

提示你一下,3年的合同試用期最多可以是6個月。

所以你想要求賠償金很難,你要求公司出示你試用期不合格的證明,如果出示不了,那再要求賠償。

或者你能證明公司已經與你約定了試用期時長。

下次籤合同,一定要籤帶日期的合同,要不就不籤。如果你能證明公司是11月份跟你籤的合同,可以要求這個期間的雙倍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能生效,公司這樣對你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提出賠償,我覺得你還是忍了吧~~ 下次籤合同的時候還是注意點到轉正的時候在籤

16樓:青色小甜椒

雖然是已經過了試用期,但是轉正審批是需要時間的。公司可以說你試用期不合格,但是關於這個證明是否合格的問題,很難下斷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形象化的表示出怎麼樣是合格,怎麼樣是不合格,還不是企業自己說的算。

不過其他人說的也都有些道理,你可以先與協商下!~

17樓:

你手上已經取得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就有權利在公司工作,你可以取得賠償,可以和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予賠償,需要詢問當地勞動監管部門詢問具體的賠償金額。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肯定是生效的,從你的描述上來看,公司是在合同期內與你解除勞動關係,而不是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你.在合同期內解除,按勞動法規定,你可以問公司要經濟補償金(服務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計).另外公司應該提前30天告知,你還可以問公司另外要一個月的工資或者是你在30天后才離職.

19樓:開青眼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和你簽訂的是三年合同,所以讓你使用三個月是違法的。

另外,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必須賠償。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的相關條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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