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靜的窒息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樓:師寒鑲
其實很簡單,脅從犯主觀上雖然不願意實施犯罪,但是並不影響其主觀罪過。
你把罪過的概念放棄去就明白了。
比如協助開車逃跑的脅從犯。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但是仍然實施了,這就是故意犯罪。至於故意犯罪的原因,那也是法律規定的脅從犯,從輕減輕的法定理由。
被迫的並不影響他明知犯罪行為而實施犯罪行為的罪過。
但是如果符合緊急避險,則不能按照脅從犯定罪量刑。
自己仔細想想就明白了,法律部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犯罪,所以脅從犯也是犯罪行為,但是因為被脅迫的所以是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
3樓:李保忠律師
脅從犯是否構成犯罪,看主犯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主犯構成犯罪,脅從犯構成犯罪。如果主犯不構成犯罪,脅從犯也不構成犯罪。但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樓:我旋風小子
因為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主觀上並不願意實施犯罪,這表明脅從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又由於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較小,其社會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對脅從犯的處罰寬於對從犯的處罰。
至於對具體案件中的脅從犯是適用減輕處罰還是適用免除處罰,應根據犯罪人受脅迫的程度、被脅迫所實施的犯罪的性質以及其行為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況決定。
一般而言,脅從犯在受到損害生命權的威脅之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其刑事責任,因為生命權是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為重要的權利,這裡的生命權包括脅從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權。
脅從犯的話,從客觀上來說是犯了罪,法律講事實,你做了就是做了。但法律也很人性,考慮非自願,會減輕處罰或免去,但免去只是受到生命威脅而已啊
對於脅從犯 應怎樣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能可以低於法定刑法以下吧。未遂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而從犯是不用比照的,所以說不準,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05修訂)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分析說明: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參加犯罪的。
犯罪人雖有一定程度選擇餘地,但並非自願。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不是脅從犯。
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脅從犯,依法從輕處罰。
刑法中脅從犯與從犯有什麼區別
9樓:律達網法律服務
律達網:
兩者主要是強調的重點不同,從犯是與主犯相對應,脅從犯一般是屬於從犯的。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罪犯。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一、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於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脅從犯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責任嗎
10樓:網球寶貝
屬於脅從犯。我國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那麼,什麼是脅從犯?
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而選擇了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選擇實施犯罪行為是出於不得已,即不情願地實施犯罪,而並非主動參加犯罪,這是脅從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於這一主觀特點,在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預見,但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對其聽之任之。
從客觀方面來看,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二,行為人蔘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劣跡、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
第三,由於脅從犯參與實施了共同犯罪,其行為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共同犯罪行為這個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而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特徵的,即構成脅從犯。
再來區分一下脅從犯與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並未將受脅迫而為的一切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認定為脅從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論處,而是視其社會危害性區別對待的。
什麼是緊急避險?行為人受到的脅迫是直接威脅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險時,如果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小於他所保護的利益,則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而不應作為脅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因為受人脅迫,為了保護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對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且這種損害大於其所欲保護的利益時,則屬於脅從犯。例如,甲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傷害,在乙的脅迫下,將丙開槍打死,則顯然超出了緊急避險的範疇,而構成脅從犯。
那麼,有人要說了,如果乙威脅甲如不開槍將丙打死,則將甲打死,甲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將丙打死,還構成脅從犯嗎?
回答是,在這種情況下,甲同樣應當構成脅從犯。因為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界限就在於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為了保護一個合法利益而損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就構成避險過當。
11樓:魏巍律師
你好!無罪,因為這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
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成立這個的前提是,你們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損害了他人生命以外的利益,而且這個損害得在必要的限度內,這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成立以上的條件,根本不是免於處罰的事,根本就是無罪,因為免於處罰的前提也是你有罪,只不過危害程度輕而已。
希望幫上你了,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不算做脅從犯,應該算作是什麼?
1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以前,脅從犯的定義中包括了被誘騙犯罪的情形,但是後來取消掉了,所以被誘騙而犯罪的,不是脅從犯。對於被誘騙犯罪,要具體分析,有識別能力,可以預料到後果而仍然實施具體行為的,按照共犯處理。無犯罪故意的,比照從犯或者過失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體認定。如果其在共犯中其次要或輔助作用,則認定為從犯。
如果不知情的,因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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