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和解協議,可以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樓:蝸牛手記
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
3樓:匿名使用者
將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之後可以申請執行。
4樓:淮安浙江人
不能,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樓:阿元
法院不能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因為和解協議,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合法的法律文書和執行依據。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對原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協議,如果經過法院確認效力的
對方不執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未經法院確認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
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原來的糾紛
執行和解協議能否強制執行
7樓:★冷盟
□趙旭萬輝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就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達成協議,從而使原執行程式不再進行的制度。在當前案多人少,執行工作困難重重的現實情境下,執行和解不僅有利於鈍化矛盾、減少執行對抗、節省執行成本,而且具有效率高、程式簡便、結案快的優勢,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程序中,具有無可比擬的現實意義。但同時,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未作規定,導致當事人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隨意反悔等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極大損害了執行和解的權威和效率,並對執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應用造成嚴重限制。
因此,本文擬就執行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問題作一簡要**,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執行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訴法出於審執分立的考慮,否認執行和解協議具有作為執行依據的資格,亦即,執行程式中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一立場在實踐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弊端。首先,執行和解已日漸成為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手段;其次,對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造成破壞,不利於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
基於對審執分立原則的尊重及對現實的考量,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的規定,將是否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的選擇權交與雙方當事人,如雙方當事人同意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則由雙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並提交法院對執行和解加以合法性審查。理由如下:1、執行和解協議與公證債權文書類似,均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為內容,內容簡單,雙方當事人無爭議;2、執行和解是發生在法官面前的行為,事實易於認定。
法院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和解協議的達成是否建立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和解是否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是否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等。法院在全面審查並對和解協議予以明確認可後,可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8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強制執行達成執行和解,對方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有效?
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嗎?
9樓:麻薯
沒有。如果協議達成後不履行的,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0樓:
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
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並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就某事達成一致的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但是,為了增強約束力,你們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在該協議中約定不執行的責任。
一方反悔不按和解協議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就原來爭議的事情向法院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協議雙方可以履行,履行完畢後執行終結,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按照以前的執行依據執行。
13樓:高陵的春夏秋冬
不具備!那是你們之間的協商!
在民事訴訟中,可否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要是可以的話,該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1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但並不是所有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都需要製作調解書。
2、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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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9號)規定如下;
2、第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當事人雙方簽收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與其他調解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後生效,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就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了,若一方不按調解書內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撤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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