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事實上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法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2樓:翦穎卿庹香
請注意,從來就沒有被迫離職申請書這個東西。只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是員工主動解除的,無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的,有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1、應該是你不情願的情況下離職的吧,你為何又要願意。
2、可與企業進行談判,看看有何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被迫離職?
是公司強迫你寫離職單?還是?
首先要搞清楚這件事哈。
被迫辭職通知書怎麼寫
5樓:米蘭加油
單位不給你繳社會保險你可以隨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條的規定。
具體的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可以以單位不給繳社會保險為理由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不知道單位是不是和你籤合同了?
如果說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給你籤合同的,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單位給你每個月雙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議你直接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可以要求勞動仲裁,你的證據有工資條和考勤卡就足夠了,如果能有同事證明就更好了。或者可以用錄音的方式,就是說你可以錄音當做證據。
6樓:
千萬不要寫辭職通知書。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你可以拒絕加班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你一份。
如果你和我聯絡,我一定給你一個很好的建議。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第一步是先取得勞動合同。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和第81條。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
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舉證責任到置在回答你第一個問題時,我已經給你說出相關法律規定了。
7樓:鮮菜炒書機
第一步:帶上工資條和考勤卡,去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
最好通過勞動保障機構調解取得成果吧,打官司累人!
可以要求補繳保險、補發加班工資、簽訂正式的勞動協議
8樓:穎河小趣
第一步就是不能寫辭職,寫了就被動了!然後跟公司協商。
9樓:
被迫離職通知書怎麼寫最好呢?
10樓:水6元
請點選輸入**描述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如何舉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呢?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①、③、④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77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被迫離職通知書該怎麼寫
1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書可這樣寫:
茲有x部門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年x月至x年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超時加班、不按規定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被迫辭職是指由於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節,迫使勞動者辭職。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以及各地的地方**制訂的勞動合同條例或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勞動法規。
12樓:飲水不忘打井人
1、首先離職原因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2、其不要謝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事實上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法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13樓:在高嶺跑馬拉松的露娜瑪麗亞
勞動合同有寫明職位及工作地點,你有權不同意。被迫離職通知你不能寫,也沒有這種檔案,你寫了就變成你主觀認為你是被逼的,但是你寫了。所以千萬別寫,如果繼續扯皮的話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14樓:蠍之櫻桃
辭職信沒有分自願和被迫的!
你只要寫了辭職信,勞動仲裁就別想拿到賠償!
千萬不要寫!
15樓:勁個密
有沒有抓到領導的把柄?先警告他,否則去舉報他,一拍兩散
請問被迫辭職通知書怎麼寫,
16樓:水6元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村裡一頭驢
被迫辭職還寫什麼辭職書啊?
應該單位出具對你解除合同的書面文書。
如果你要清楚和想糾纏此事,就應該要單位出具書面的文書。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寫你就傻。別寫,等賠錢。
什麼情況下離職公司可以給予補償,哪些情況下,員工辭職,反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或稱辭職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基於單位過錯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比如單位未繳納社保,單位裁員等等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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