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加班,在不能調休的情況下,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能安排調休的,不給加班費,因此,單位限定你兩個月休完,是合乎規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調休和加班費不能重複享受。兩個月內休完,也比較寬鬆。 但若是沒有補休完的實際天數,應發放加班費。
3樓: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可見,補休優先於加班費……
具體到你的情況,公司安排你補休你應當休息,否則認為你義務加班,最終超過2個月時間不再給予額外的休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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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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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開這條的法定情形,你完全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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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4樓:zz木
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安排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5樓:豫眼屏媒
加班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此可知,如果單位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費。
6樓:簡簡單單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並不違法。但如果是法定節日加班則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
8樓:innokin電子煙
呵,這個都是潛規則了,仲裁的話差不多也是不了了之。像你們這調休的話還算好的,我們以前的公司,加班確實給加班費啊,但是你調到正常上班休息後,要扣各種費用,總的來說,扣的比加班的還多,簡直是讓人髮指,後來就怎麼都不調休了,寧可堅持上班
9樓:王元頁
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泰米斯
不合法,雙休日加班可以用調休的方法來補償而不給加班費,法定休假日無論是否安排補休都必須支付原工資300%的加班費。
因為法定休假日如國慶、春節、清明、中秋等是有特殊的紀念意義的,人們從事一些特定活動如團圓、祭祖等也要在這些特殊的日子才有意義,這些日子裡加班,即使補休,彌補得了身體上的疲勞,彌補不了精神上的損失,所以加班費怎樣都要給。
加班只給調休,不給加班費,這合法嗎?
11樓:賞宣澄白梅
就我個人而言,如果說讓我加班,但是不給我加班費,給我調休,我認為能接受,前提是在不是節假日加班情況下,
節假日加班另外算,畢竟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就算按調休也應該按三倍來調,畢竟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背《勞動法》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合法,也就是說,平常週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規定,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給予一定的加班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後一般不會給加班費,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給加班人員休息。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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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月份加班50小時,公司支付了36小時的加班費,另外14小時不付加班費,只給我調休,是否合法?
13樓:簡簡單單
9月份加班50小時,公司支付了36小時的加班費,另外14小時不付加班費,只給調休,如果那14小時是休息日加班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優先安排調休的,如果是晚上加班的話,應支付加班費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4樓:天津西青律師
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工作日延時加班是不可以調休的,你現現在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了,加班費的支付有時效限制,查閱當地規定
如果兩個月內無法安排調休,公司也不支付加班費,滿2月後不休算作自動放棄,這樣做合法麼?
15樓:溫以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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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補休優先於加班費……
具體到你的情況,公司安排你補休你應當休息,否則認為你義務加班,最終超過2個月時間不再給予額外的休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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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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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開這條的法定情形,你完全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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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16樓:錢錦波
如果公司加班後不能安排調休又不支付加班費,當然違反勞動法,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進行投訴。只是公司兩個月無法安排調休是申請調休後被拒絕還是沒有進行過申請,因為公司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所以,公司加班調休,可以去通過勞動仲裁伸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17樓:菠菠菠菠蘿哇
當然不合法。法律沒有規定加班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用完,如果你們單位強行要求的話,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18樓:可靠的
不合法,如果未休年假應當按照雙倍工資給付,或者安排調休。不能取消
19樓:我本熱情
原則上公司安排你調休啦。那就不會再對你進行補償。但是按照勞動法,每一個月至少要休息四天。如果不休息要補償150%的工資。
20樓:萊開
我覺得很不合理,平時還是要有休班的,要不然一直上班會疲勞,效率也不會高,所以安排休班會有好處。
21樓:54程太太
不合法的,沒法調休可以以支付加班費的方式兌的。
你可以去勞動局那邊要個說法。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種做法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要據理力爭 。不行的話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法的,如果兩個月不休,就給放棄了,那兩個月內你想盡辦法去把他休掉,要不然多可惜
24樓:秋天的楓葉紅豔豔
不合法,但如果是你不休息,自願放棄的除外,不過你要有證據,證明你申請調休但沒有被批准,那麼公司不算加班費給你是違法的,公司規章制度有規定拿年薪的不算加班工資的除外。
公司的加班費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給,合同到期辭職能否要求公司補給我們
公司做法不合理,加班費應當以實際支付的工資 包括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回在內 為計算標準.你可以在合同答到期後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索要之前12年的加班工資,但是你要有證據證明,法律規定單位儲存考勤記錄的期限不得低於兩年,超過兩年加班的事實你要提供證據證明.辭職前先去勞動爭議仲裁一下。到期之後就很難說了。一...
國慶節八天假期公司給放五天沒有加班費
國慶節法定假日並非8天,只有3天,即10月1日 2日 3日,這3天中,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300 支付工資報酬。隨同國慶節法定假日一併放假的其它日期,屬於休息日,企業可以每週休息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40小時的,應當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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