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謝謝,望採納!高溫費並不是國家強制要求企業發放的勞動報酬內容,實踐中我們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有無類似規定,如果有這樣的待遇規定,則企業應該發放。
在勞動法理論上,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三大塊。對於工資,國家規定無論是全日制工還是小時工,都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保險福利中,國家對於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費用的繳納作了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在試用期,都應該為員工繳納上述費用,我們俗稱四金。
現在企業中試用期不交四金的情況比較普遍,關於這點,可以參看勞動法苑網專題文章:《hr誤區一: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在此不再重複解釋了。
此外法律還有一些對於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規定。
勞動保護一塊是比較靈活的一塊內容,通常來說,勞動保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作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也就是說企業應該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衛生,所以才會有勞動保護這一塊。
但是勞動保護通常是企業以物的形式體現的,比如,企業發放勞動手套、安全頭盔、工作服等,還有一些企業則會定期發放清潔用品。當然這些都以必要為前提,舉例來說,如果是辦公室文職工作,就不必發安全頭盔。
再看高溫費,一般高溫費是貨幣的形式。它的發放並不提供員工安全和衛生,其作用主要是給予在高溫天氣上班的員工一點鼓勵,尤其是一些在空調環境中工作的員工,更是如此,畢竟上班總是要上的,這原本就是員工的義務。如果企業覺得有必要鼓勵的,則會發放,反之則不會。
謝謝,望採納!
3樓:我愛保險網
一、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2017
1、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2、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
3、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4、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二、相關規定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三、主要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資料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上海作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心,在其福利制度上更加的完善,這對於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2017是結合了往年的一些資料以及今年的實際情況綜合做出的,更加的科學與合理,對於勞動者來說夏季高溫費只是一種補貼,防暑主要還是看勞動者日常的防範意識。
勞動法中高溫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4樓:夢洛舊夢
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
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
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5樓:白色月亮
勞動法中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當前的氣溫不段上升:勞動法的規定是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完成任務:
給室外作業者的高溫補貼是:6至8月氣溫不詆於33度左右的建築工:環衛工和其他在高溫中作業的鋼鐵廠:
煤礦等等:都是應該發放最低不少於6o元到300元的高溫補貼灬
6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是200元一個月,6,7,8,9,4個月,計800元
7樓:在文學泉調查民俗的花木蘭
我們單位沒有。無聲無息
勞動法關於高溫補貼的規定有哪些
8樓:特特拉姆咯哦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
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9樓:夢洛舊夢
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
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
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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