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標準,勞動法規有哪些規定

2022-09-06 16:46:19 字數 1157 閱讀 6977

1樓:張珂律師

公司可以辭退那些在試用期就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錄用條件是由公司自行制定的,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一般也有專門的部門進行考察,此外,試用期階段,如果員工就開始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提供一些虛假的材料或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都能辭退。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可以辭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行使這一權利,應注意兩個方面: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這些要求應事先知會勞動者或者進行公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王浩律師

如果能夠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top塵封時代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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