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要死啊又是重名
最好是辭職,不然你就是違法法律條文,公司如果強勢點,你的利益就影響到了!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二、《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以你申請了可以隨時走人,不用負責任何責任)
三、如果他沒有按月發給你工資。依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 人一方要求仲裁的,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勞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所以你必須在在爭議之日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單位給你工作時間內的全額工資報酬外,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樓:朱博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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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的哦
您可以隨時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是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就是合法的
您提前三天給用人單位說一聲,保證用人單位知曉,然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您都可以離職
提問您好,老師。是這樣的,我現在屬於實習期內,但是今天早上我們老闆給我們一張紙,讓我們在下邊簽字,上邊的內容有一條是這樣的:未按照規定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離職當月扣除提成,且當月底薪按照80%發放。
我簽字了,實在沒法不籤,請問這個對我有影響嗎?
回答您好,您老闆讓您籤的這個是不合法的。
您按照勞動法走就行。
到時他不給您合法支付公司您就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請問需要在離職前有什麼準備嗎?我離職的原因是因為我拿到了研究生的入學offer,我得去上學[流淚]
回答您就寫封離職告知書
寫明原因交到公司就行
提問老師,請問簽了那個紙也是無效的嗎?
回答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就是提前3天告知,您最好拿出對方誘使您籤那個東西的證據
也就是說,他說過不籤不讓入職之類的話,這些都會導致這個東西失效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老師,可是他給我們每個人放在每個人的桌子上,來了就簽字,都是口頭說的話,我該怎麼拿證據呢?
如果我在那張紙上把自己的名字劃掉呢?這種情況可以嗎?除了這些還有什麼辦法嗎?是不是簽字了,不論怎麼樣都算是有效的呀?
回答不是的簽字不一定有效
這個檔案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簽了也是無效
不用太過擔心
你們公司就是用這個嚇你們
提問那我這種情況,就是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書面離職更好,然後三天之後離職就是完全合法的對嗎?但如果真的需要走到仲裁這一步,我需要準備什麼手續呢?謝謝老師。
回答對的
勞動爭議仲裁需要以下材料:1、書面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2、勞動仲裁申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等能證明身份的證據材料;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4、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自身仲裁主張的材料等。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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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飛飛光
建議不合適還是自己辭,不然公司辭退自己多少也沒面子(儘管從勞動法上講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也需要有證據),也很難待下。
試用期內離職可以不辦離職手續嗎
5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對此,《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自動離職的認定與處理: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勞動合同糾紛中最主要的爭議在於按自動離職處理引發的爭議,即用人單位對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勞動者,依據本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
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不辭而別,這裡的本人原因包括身體素質、業務素質、溝通能力、家庭變故、生活環境等因素;二是勞動者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曠工」是指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三是勞動者出國逾期未歸。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
試用期不辦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有影響嗎
7樓:職場導師張小米
回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告訴您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
需要三天提前跟用人單位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相關資訊能夠幫助到您。
提問好的謝謝
好的謝謝
回答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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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試用期我覺得不應該辦。離職手續,因為他還沒有正式錄用他不需要。離職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不用辦手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不然,你勞動手冊不要了?社保裡的勞動關係也必須糾正的,不辦理離職,你就沒退工單,沒退工單,新公司社保什麼的都很難辦。
當然,如果你連勞動手冊都還沒給公司、實際勞動關係根本還沒去勞動局登記過的話(也就是入職手續沒辦理),倒是可以直接走人,不過這樣不禮貌,一般沒什麼大問題的話,還是辦理離職手續再說。
ps:如果你是公司人事來問的話,那麼你們有義務辦理離職手續的,除非該員工的入職手續你們也還沒來得及辦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對方就是為了要讓對方有時間安排交接。如果公司部追究員工的責任也就罷了,如果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員工是要承擔責任的。
12樓:青燈俗事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辭職可以不提前三天嗎
13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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