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和過了試用期正式入職後辭職在難易程度上有什麼不同嗎

2021-07-26 08:30:33 字數 5655 閱讀 5989

1樓: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之間你的工作能力功工作適應性都有所不同,當然是正式入職後辭職要難些。

合同標明在一定期限之前提出辭職即可,你可以當作一種說法,但並不是最有力的,站在老闆的角度,一是他缺人,二是培養你這麼久,剛上手就走,從精力和花費上來說都比較虧。

至於扣除費用,那要看你之前有沒有交保證金或籤培訓協議之類的,協議中是否有培訓費,還有仔細看下合同有沒有相關扣費款項,還有社保是否有幫你交,是否交到你辭職的次月,交到次月可能要扣回次月的費用,一般來說,上述情況沒有,是沒有理由扣除費用的。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海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乙小甲

不同之處在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阻擾和扣費用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扣費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後辭職的難度是一樣的,只是從提前3天變成了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未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不應收你培訓費,更不應讓你承擔招聘費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4樓:

試用期離職很簡單提出後一兩天就可以,轉正後離職要一個月後才能離職,前者容易,後者難

5樓:巴肯網教師之家

一樣的,想走就走,不會攔的

入職後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辭職嗎?

6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勞動者可以辭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應當書面通知,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書面通知,並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保留送達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入職不到一個月,收到之前已經面過的待遇機會更好的offer,試用期提出辭職該怎麼和上司說? 20

8樓:禪心布衣

直接把你的想法和老闆說把。真誠的心,人人都願意接受、莫太複雜化了。

沒什麼不好意思的,你就是一個打工的,老闆是要你賺錢。你有好地方不去,這不是傻麼,你倒是仁義了,老闆可不會這麼想。同樣在這裡你的工作沒做好,老闆會毫不猶豫地把你辭退。

如果老闆是個仁義的人,如果他對你也很信任,他也會希望你有出息。

9樓:匿名使用者

直說唄!前途問題都能理解吧!不要因為這個影響自己的發展

10樓:匿名使用者

狹路相逢。。。。。。。。。。。

成功入職之後 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

11樓:匿名使用者

成功入職之後,只是進入崗位的第一步,接下來就努力的站穩腳跟,因為你還有個試用期需要度過。為了順利的度過試用期,需要在這幾個方面下功夫:

1、要努力刻苦,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對於企業來說一個員工的能力是比較重要的,能力不濟則無法勝任工作。

2、端正態度,不要眼高手低,覺得在現在的崗位是浪得自己的才華。進入職場初期,應該把自己的神態放平,抱著一種學習的態度去對待職場上發生的一切,無論是成功的還是失敗,並從中汲取到自己所需要的養分。要服從組織安排,如果剛到一個單位工作就開始挑挑揀揀,那麼,我們將會失去大家的認可。

3、人際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俗話說有人走遍天下。一定要搞好人際關係,並善於管理自己的人際關係,讓自己有個好人緣。

4、尊重領導與前輩,多提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我們從各種角度多思考問題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會對單位有所幫助。創造出良好的工作業績,我們在工作中,多努力多付出,爭取創造出更多的工作業績,得到領導的認可。

總之,就是抱著一顆學習的心,懷揣端正的態度,努力刻苦,積極上進,就會順利的度過試用期了。

擴充套件資料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我國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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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據勞動部印發的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 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根據勞動部頒佈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