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生活護理費,工傷以後護理費應該由誰來出

2022-03-01 14:51:46 字數 5345 閱讀 8877

1樓:簡簡單單

工傷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之後可以進行護理鑑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通常工傷職工住院**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不出人由親屬或護工護理的要支付護理費。如何支付?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有按親屬工資的,有按當地護工標準的……

河北省的規定是:「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是從住院**開始的,所以這個規定住院護理也適用。

建議你諮詢當地社保局當地是如何規定的。

另外,住院**期間,有伙食補助,其標準《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是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調理修改後,這個標準一般都上調了,各個省市自行規定,你也可以諮詢社保局。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是依據上一年度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80%支付,所在單位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護理時間根據鑑定結果,或以醫生開具的休息證明。

工傷分三塊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社保出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出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公司出

關鍵是你能不能把工傷申請下來,申請下來還看你夠不夠級別,告訴你申請工傷很難。你最好先諮詢下律師。現在各地社保都沒什麼錢。

工傷級別定下來,什麼都不是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有最新版的勞動法,到當地街道辦事處免費領取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這個情況應該按照你老婆陪護期間你老婆的工資的實際損失要求你公司支付護理費。

也就是說你老婆陪護你期間,因為沒有上班而少的收入作為陪護費。

在工傷案件中,護理費和誤工費是一樣的,名稱不同而已。

工傷以後護理費應該由誰來出

7樓:給我一個微笑霞

工傷人員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需要護理的,由**工傷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請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請人護理。

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的,應當從所在省市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護工水平,比照同類情況辦理。

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護理

工傷職工**終結,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按照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障礙程度,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按月支付護理費,標準為:完全護理50%,大部分護理40%,部分護理30%。生活護理費隨著當地職工工資和生活費變化,由所在省市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8樓:七臺河李陽平

工傷人員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工傷,停止工作期間,視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的護理費怎麼計算的

9樓:查悅社保

在單位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

工傷職工在退休後如何發放生活護理費?

10樓:簡簡單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因此工傷人員不管是在職還是已經退休,只要存在護理等級,都應當享受護理費。

退休人員護理等級有變化的,應當按照新鑑定的護理等級繼續享受護理費。

11樓:熱愛生活的小楊呀

回答您好,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屬於對勞動能力喪失產生誤工性質補償,在辦理退休後不再享受,改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生活護理費是對工傷職工無法自理生活的補償,不屬於養老保險待遇範圍,在退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三)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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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生活護理費僅限於已經評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評殘後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即從工傷保險**支付,直至死亡。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具備生活不能自理的條件的工傷職工通常要達到3級以上。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護理費如何確定

13樓:科學喵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4樓:簡簡單單

1、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護理費根據需要護理的等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5樓:阿趙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規定不是很明確,一般是住院期間需護理或者單位出人,如果家屬護理的話,單位出一定的費用吧。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有爭議的話申請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三款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十條規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你需要詢問當地的社保部門,一般都有的,而且如果是參保單位的話,這筆費用是由工傷**支付的。一般的處理程式是,如果是參保單位的話,由自己或者是單位先行墊付這部分資金,等有工傷等級的認定之後在由單位申報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核定後,進行返還。如果不是參保單位的話,一般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能的情況下,提出勞動仲裁,由仲裁部門裁定這筆費用,沒問題的話,單位支付!

工傷的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等的補助

17樓:保定律師李龍飛

1、住院伙食補助費只補助受傷職工本人,陪護人員沒有此待遇。至於補助標準依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由統籌地區**即你所在地級市**制定。

2、交通費、食宿費只有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才報銷,在本地級市沒有。

3、停工留薪期由單位負責護理,否則支付護理費。護理費原則為一人,如醫療機構出具意見可參照確定(如建議2人護理等意見),而且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護理人的實際誤工收入;無固定收入的按同行業收入計算或按護工報酬計算護理費。

4、依據廣西規定,勞動能力鑑定費應由工傷**支付,拖欠工傷保險費的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負擔。

18樓:匿名使用者

您和公司協商解決,不成,您只能申請仲裁。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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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當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諮詢 當地 標準 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