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絡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2樓:匿名使用者
代書遺囑應滿足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方有效。
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儒德律師事務所專業、高效,值得信賴。
代書遺囑效力怎麼認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絡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去法院認定法律效力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且內容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院如何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列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
3、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6樓:龍商百科
經慎重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根據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對此的主要考慮如下:
第一,從繼承法的現有規定看,案涉代書遺囑不符合繼承法有關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依照繼承法的基本理論,按照遺囑書寫主體是否為遺囑人本人,遺囑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兩類。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時間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日期,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據此可知,案涉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慄某系慄某某之女,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案涉見證書雖表明該遺囑書有兩位律師見證但他們均沒有代書,因此案涉代書遺囑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上述形式要件。對於案涉談話記錄,雖然該談話記錄也有被繼承人慄某山對其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但仍然是由慄某代書,慄某山本人簽名,其本身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再者,關於本案的談話記錄是否符合《繼承法意見》關於遺書中有關財產處分內容規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雖然《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但該條規定是針對自書遺囑而言的,並不解決代書遺書的問題,而且有關遺書的認定,雖然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從本條的基本文義及社會通常觀念理解,遺書應當是立遺書本人書寫的,而且還應包含除處分個人生前財產之外的內容,本案中的遺囑書系有被繼承人慄某山的孫女代書,非慄某山本人書寫,且內容僅限於處分其生前財產的範疇,不符合上述《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
最後,《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本條規定的本意在於,由於繼承法施行前,並沒有非常明確和嚴格的有關遺囑形式的要求,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可以認定其效力。
那麼,依照反對解釋,在繼承法施行以後,訂立遺囑就應當嚴格遵循繼承法關於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否則,就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二,從嚴把握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的法理基礎。遺囑的形式,就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的方式。立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①我國現行遺囑形式及其效力規則主要規定在繼承法和《繼承法意見》中。繼承法對於遺囑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的立法本意在於充分保證遺囑真實,以維護遺囑自由原則。具體而言,遺囑形式遵循嚴格法定主義的法理依據在於:
一方面,遺囑畢竟是立遺囑人對其財產的終意處分,且在其死後才能得以執行,因此,為了確保其真實性和嚴肅性,法律必要對遺囑設以嚴格的要式性要求,來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偽造、篡改遺囑內容。比如,自書遺囑的內容須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這樣就比較容易識別遺囑書寫的主體,偽造自書遺囑的難度就比較大。並且,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己書寫,更能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②而代書遺囑是由他人書寫,立遺囑人雖有簽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過他人的代書來表達,其表達個人意願的自由度會有所降低,如果沒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約束,立遺囑人在他人脅迫或誘導下簽名或者他人偽造遺囑的情形就容易發生。另一方面,繼承法對於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雖然嚴格,但是並非苛刻,並不需要立遺囑人付出太大代價即可以實現。即立遺囑人意圖通過代書遺囑的形式來處分其身後的財產,只須找到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的人來見證並由其中一人代書即可。
如果這一相對簡單的形式要求都無法滿足,該代書遺囑是否能夠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就值得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就不易得到保證,遺囑自由原則也就會落空。因此,有必要對繼承法關於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予以從嚴掌握,對違反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
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
7樓:利錦花赩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首先該遺囑是否有日期?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
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並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關於居委會公章,在我國公章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
勝率應該蠻大的,祝好運!
這樣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這樣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3 代書人 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 月 日 4 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 智力不健全的人。但下列人員不...
公證遺囑的效力,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
已經有人回答了,以公證的為主,但是我覺得如果最後一個遺囑的內容與公證遺囑的內容有衝突,而遺囑人又是突然死亡,最後一個遺囑是不是應該比較管用,呵呵,這個由法院判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要大於其他型別的遺囑。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 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代書遺囑需要什麼樣的見證人才有效
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與立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有民事行為能力,思維正常!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代書遺囑還有口頭遺囑都一樣,都是怕串改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所以需要。代書遺囑的最少需要立遺囑人沒有任何利益關係,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兩個人作為見證人。代書人和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人為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另一位見證人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