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美潮時尚
試用期也在合同範圍內了,要籤試用期合同,兩個半月,他不主動給你籤合同,那你自己要求公司籤合同,他說試用期不過的話,那也是一個月時說不要啊,現在都兩個半月了,不籤合同,他叫你走,聽說可以叫他賠雙倍,具體你要問下那些專業人士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你看看能不能打到勞動局,人事調解相關部門問問。
2樓:西政自由鳥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半個月工資、1個月的雙倍工資等,補繳社保.全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試用期有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一般3個月,最多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到後籤正式勞動合同。也可以籤一個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內
4樓:
一般要看你籤多長時間的合同了,合同越長,試用期也長。但不超過半年。
員工可以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那合同起始日期是寫員工入職當天還是籤合同當天呢,試用期從哪天開始 10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6樓:民事小專家
從你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開始計算,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的。
7樓:安徽律師團1團
是入職當天開始,試用期是同樣是從入職那一天開始的
8樓:張燦輝律師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9樓:汝建義
合同起始日期為入職當天,試用期也應從入職當天計算。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
各位有做人事的嗎?想問一下一般你們新入職的員工籤勞動合同,三年的話試用期都填多久?
10樓:ssx_巴豆將軍
1.3年合同就我所知一般是3個月左右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因此約定6個月試用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3.單純從法律角度講,公司自然願意約定更長的試用期,因為節省工資啊。如果公司夠歹毒的話可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你工資。但是法律有明文約束,不能超過6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不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管理問題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需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12樓:落雨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應簽訂勞動合同。你進公司後,第一月內公司就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出一個月之後,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工資是1000元,那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2000元哦。
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以內的哦。
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裡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13樓:七臺河李陽平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應簽訂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裡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14樓:德潤法
違法的。你進公司後,第一月內公司就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出一個月之後,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工資是1000元,那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2000元哦。
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以內的哦。
國家規定入職多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多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如果一
15樓:匿名使用者
1 入職最多一個月就必須定勞動合同
2 社保在簽定勞動合同後就應該繳納
3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
4 試用期過後再繳納社保違法
16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給你交社保,若公司沒有買社保或沒有按實際工工資交社保,員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補交過去2年的社保,但員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保,仲裁委會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範圍,不會處理。
沒有買社保,深圳的實踐做法是員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員工要發函給公司,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若公司在一個月內沒有補交,員工再可以以此提出離職, 要求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
17樓:飛過太平洋
一個月內必須籤合同。合同期內必須上社保。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入職後一個月籤合同標明三個月試用期,這個沒有問題。但轉正後繳納社保是不對的,只要簽訂合同,在合同期內都應該繳納社保。去勞動仲裁吧,這個是完全佔理的
入職前不籤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這樣對員工來說有什麼後果?
18樓:墨汁諾
一、勞動者入職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二、勞動者入職前,用人單位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該試用期是無效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勞動者已經履行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使用試用期的賠償金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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