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麼,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房主嗎?

2022-03-10 07:48:40 字數 5942 閱讀 1954

1樓:布樂正

必須由社群的業主選擇。

1、業主委員成員是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

3、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2、擁有小區的產權房屋,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該房主具有選舉的投票權。但是要擁有被選舉的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常住小區的業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買了房後,從來不參與小區的任何活動,當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卻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遇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

選出來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區,瞭解並熟悉小區情況,在廣大業主中有一定的公認度。

3、擁有本小區的產權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區已經成為業委會成員的,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區擁有產權房,同時,這些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業為我所用,獲得更大利益。因此,會在所有擁有產權房的小區,成立屬於自己的業委會,然後,形成利益同盟。

一般在各市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的約定。但是,他們是具有小區的投票權的。

4、能夠熱心小區公益,積極維護業主權益,在眾多的維權事件中,都能夠身先士卒,帶領大家積極維權。這樣的業主一般都是比較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同。能夠一直帶領大家維權的,基本來說,沒有人會籌劃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為了成立業委會以後的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符合規定的,只有在首屆業主大會籌備階段,社群或街道辦人員、社群民警參加籌備工作,業主大會選舉的業委會成員,均應由業主擔任,租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備進入籌備組和業委會的資格。

3樓:豆芒說

回答1.是的,必須是該小區的購房業主裡的人推選出來的。

2.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陣列成。

3.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更多1條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房主嗎?

4樓:布樂正

必須由社群的業主選擇。

1、業主委員成員是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

3、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2、擁有小區的產權房屋,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該房主具有選舉的投票權。但是要擁有被選舉的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常住小區的業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買了房後,從來不參與小區的任何活動,當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卻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遇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

選出來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區,瞭解並熟悉小區情況,在廣大業主中有一定的公認度。

3、擁有本小區的產權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區已經成為業委會成員的,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區擁有產權房,同時,這些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業為我所用,獲得更大利益。因此,會在所有擁有產權房的小區,成立屬於自己的業委會,然後,形成利益同盟。

一般在各市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的約定。但是,他們是具有小區的投票權的。

4、能夠熱心小區公益,積極維護業主權益,在眾多的維權事件中,都能夠身先士卒,帶領大家積極維權。這樣的業主一般都是比較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同。能夠一直帶領大家維權的,基本來說,沒有人會籌劃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為了成立業委會以後的利益。

5樓:仝懌

夫妻一方戶籍不在此小區是否可以作為業主參加業委會。

6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的概念就是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

如果聘請了開發商或其他組織人員,參與業委會除外。

7樓:青島風月

夫妻也不行嗎?沒有任何答覆關於夫妻!

8樓:還讓不讓改了

《業主委員會章程》部分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房產證上所有人)嗎,業主配偶是否可以參與選舉?

9樓:杉杉渤文

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

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3、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

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2023年1月的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比如是不是單方出資、父母贈與、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等多種情況。子女就不用說了,沒有任何法律條款支援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

但是從物業管理角度來說,有些地方規定允許配偶以業主身份參與,是考慮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享有物業的使用權。

組織機構**證的核發與業委會成員合不合法無關,它依據的是業委會備案表,而業委會備案表是房管部門頒發的,業委會成員的身份認定是在業主大會成立時要做的工作,應該由社群居委會,房管局物業科來負責把關。

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房產證上所有人)嗎?業主配偶是否可以參與選舉?

11樓:杉杉渤文

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

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3、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

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12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業委會成員由業主代表組成,所以首先是業主身份。

業主登記,屬於一種形式上的審查登記,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房證上有配偶的名字,夫妻二人同時登記為業主。如果房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其配偶一般不按照業主來掌握。

雖然說房屋是夫妻共有的,但進行業主登記的時候,不會、也很難開展實質性的物權審查,業主登記部門沒有這種審查權,也沒有精力這麼去做。

關於業主大會、業委會等會議的召開,相關規定很泛泛,不夠精細。只要能證明與業主是夫妻關係,一般也允許配偶參與選舉。

提問那房產證上只有父親的名字,其子女可以通過父親書面授權作為管委會候選人蔘選嗎?

回答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

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3、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

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提問

那上述情況,參選管委會候選人呢?

回答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

也是可以的。

提問就是參選管委會可以,參選業委會不可以?

回答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依法享有物業管理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等。

物業使用人並不能等同於業主。法規規定了物業使用人的相關權利,但其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權利是受限制的。

在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的框架範圍內,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可以約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均規定,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物業使用人無此權利。但是,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行使投票權,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可以委託**。

即物業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的委託,**業主投票表決行使選舉權。此時,物業使用人僅僅是**人,**的後果由被**人(業主)承擔。比如,物業使用人接受了業主的委託,**投票被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那麼,物業使用人的投票行為視同為業主的投票行為,業主承擔投票的後果。

因此,您如果如事先已與其子女就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或者您的子女獲得了您的的授權委託,那麼,你你的子女可參與相關物業管理活動。此外,如果您將房產證的產權人一列加上子女的姓名,則子女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依法亦享有包括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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