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兆健郗芳林
業主有義務繳納物業費,但物業沒有權利扣銀行卡
2樓:匿名使用者
新條例中沒你說的上述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承諾後義務,業主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拒繳服務費的。
3樓:苦笑而過的海灣
不能!因為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如果大多數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委會的可以不成立,而且也不是物業公司可以組織成立,成立業委會的主體還是業主.可以成立業委會後要求物業公司公開收支明細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不成立業委會就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業委會是小區入住人員達到60%以上就可以成立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可以不交,但是業主可以保持物業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的證據。更重要的是業主要團結呀
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業主有權利拒交物業費嗎
6樓:梧桐雨
不管有沒有成
bai立業委du
會,業主都沒有權zhi利拒繳物業
dao費。《物業管理專條例》
《物業管屬
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的10項權利:
一、是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是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劃的建議。
四、是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是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有選舉權。
六、是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是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是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是監督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的6項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
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有規定業主不在小區住可以不交物業費的規定嗎
7樓:李小小小嬌
只要成為該小區的業主,辦理了入住手續,就得交物業費,和是否入住無關
8樓:我不喜歡吃魚
答:物業費收取主要包括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養護等費用。
只要購房者與開發商辦理了交房手續、拿到鑰匙,就要開始交物業費。相關工作人員說,雖然沒有居住,但房屋所在公共區域的維護、清掃等費用依然存在,而物業費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各住宅物業費用都要根據標準來收取,不得高於物價部門核定標準。
9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條例對物業管理用房有哪些規定,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一 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不得計入公攤面積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物業管理清潔用房 物業管理儲藏用房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二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用於物業服務活動,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維護 使用和管理,任何組織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 抵押或者改變用途。三 ...
下水管堵塞造成損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該誰負責
這就要看是下水管道的主管道堵了就是歸物業管理,如果是自己家的支管道堵了就是由自己管。請教一下!我住的小區9了!因為下水道堵塞!改了下水道!把一樓空出來了!一樓還是堵!物業不管了!這樣對嗎?陽臺上的 水管屬於 雨水管下排 一般這種情況可能是最好 業主還是把它弄通了,因為對你自家造成了影響,所以物業就卡...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釋出 規定校車享特殊路權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