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物業管理用房有哪些規定,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2021-12-19 03:02:49 字數 4919 閱讀 4878

1樓:貓達

一、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不得計入公攤面積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清潔用房、物業管理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二、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用於物業服務活動,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維護、使用和管理,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抵押或者改變用途。

三、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我局物業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核驗確認的有關手續。我局開發管理部門受理房屋預售許可申請時,應當按局物業管理部門確認的手續核查並註明物業管理用房位置和麵積。

四、分期建設的住宅物業,首期交付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應不低於全部專案應交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交付使用過半的,物業管理用房應全部交付。

物業管理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符合本辦法要求和標準的臨時物業管理用房。

五、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用房登記的監督管理;各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物業管理用房的日常監督管理。

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總建築面積,在新建住宅物業服務區域內按以下標準和要求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建設費用計入建築成本

2樓:土流集團

(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2)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3)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後的實測地上建築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築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充配置的,應當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平均銷售**支付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列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4)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地區的物業管理方式多少還是不太一樣吧,這個要看地方的規定,不過大致都差不多您可以到 http://www.fang33.

詳細瞭解一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內容 包括對住宅小區居民和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的管理。

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物件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物件首先就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於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小區居住時的部分行為。

三、住宅小區居住設施管理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根椐物業管理合同,只負責住宅小區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的管理。管理重點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區的房屋使用過程中有自然或人為損害,有使用過程中產權人與使用人、不同產權人之間及房屋中裝置和與公用裝置之間等因使用關係而產生的各種需要調節、管理的多種環節。

住宅小區的公共設施,管理是受各系統市政部門所有者的委託,代管各系統的執行狀況及執行結果,代繳各種有關費用。

四、居住環境管理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自然環境管理,是對自然環境的監測與防止自然環境中不良因素的發生,對人為環境的管理是維護和改變、塑造一種人為環境,維護是一種環境秩序。

住宅小區自然環境是客觀存在的,不能人為創造,也很難改造。只能對現有環境進行有效的瞭解和監測,及時納入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檔案。

4樓:個人行家

按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用房除放置裝置設施外,可用於:

物業自身辦公,

物業值班室,

物業員工宿舍,

物業自用的庫房、食堂、廚房等

不能用於非物業管理用途,禁止用於對外經營。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後,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

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於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

2%提供。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30平方米提供。

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懂,我是為了採納。。謝謝

物業管理用房面積計算有哪些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物業管理用房的法規是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法規的性質

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無電梯的應該不高於四樓。

望採納,謝謝

8樓:允柒故事會

回答一、物業公司辦公用房面積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後,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

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於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

2%提供。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30平方米提供。

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商品住房建設專案按以下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專案總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的,按不低於規劃總建築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且面積不得低於5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於規劃總建築面積的2‰配備物業管理用房,且面積不得低於70平方米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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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業管理用房?

9樓:華律網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物業管理內容包括: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對住宅小區居民和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的管理。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物件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物件首先就是住宅小區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區居住時的部分行為。

3、居住環境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自然環境管理,是對自然環境的監測與防止自然環境中不良因素的發生。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10樓:個人行家

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含物業用房和裝置用房

物業用房大多單指物業辦公室、物業宿舍、食堂等辦公居住場所

物業管理用房在上述房屋外,還包括裝置設施用房(如水箱間、泵房、配電室)、庫房等等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什麼性質

11樓: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管理區域公共配套性質,其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是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併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12樓:還讓不讓改了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併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在實踐中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餘,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也可以改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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