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搶劫朋友搶劫把我一起逮起來。給我也定了個搶劫案底怎麼辦

2022-03-21 17:35:31 字數 5610 閱讀 4703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及時委託辯護律師介入處理。

如果當事人沒有參與搶劫犯罪,但被公安機關以搶劫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應該及時委託辯護律師,由辯護律師與公安機關進行交涉,並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調取可以證明當事人沒有參與搶劫的相關證據,爭取公安機關能撤銷對當事人的立案。

如果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或檢察院仍向法院起訴的,則辯護律師也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證據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聘請律師辯護,並代為向檢察機關申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樓:戚廣利

如果你沒有參與搶劫,也沒有參與預謀,就沒有犯罪,如果被抓應當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需要科普一個常識:公正(公平,正義)是需要拿錢買的,一個國家往公正上的投資一般決定了這個國家的公正程度。

當然,投資並不一定是錢,而是人力財力等資源的總稱。

舉個亂停車罰款的例子。假設某小區物業整治亂停車,通過計算,每次亂停車對小區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幣的損失。此時有兩個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邏罰款,調攝像頭資料作為證據,給亂停車的業主開罰單,每張罰單100元。為了保證整治力度,小區專門僱傭了五個保安幹這事,另外又採購了200個新攝像頭以及相關裝置。經此投資後,亂停車被罰率達到了95%,即100次亂停車有95次會被罰款。

此方案預計能在兩週內基本杜絕亂停車。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攝像頭,利用僅有的兩個保安的業餘時間以及現有的十個攝像頭整治,亂停車被罰率1% 。為了保證威懾力,達到兩週內杜絕亂停車的效果。將罰款調至1萬元一次。

很明顯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罰者會把自己的被罰歸結為自己做錯了,而方案2的被罰者會把被罰歸結為自己運氣不好。方案1是用懲罰的不可避免性來保證威懾力,而方案2是用懲罰的嚴酷性保證威懾力。方案1基本上能順利解決問題,而方案2最終會導致保安被鉅額賄賂收買,或者保安主動利用罰款權進行權利尋租。

@王夢雨說的『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就是這個道理。

回到販賣兒童的事情上來,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指望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本質上是一種懶惰和省錢吝嗇的思想。如果說犯罪分子是罪魁禍首,那麼阻礙我們向打拐事業投巨資的人就是**。

而這種懶惰和吝嗇的思想也是**思想。

少花錢多辦事的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國很有市場。例如用『白衣天使』稱號代替提高醫生待遇,用『辛勤園丁,兩頭燃燒的蠟燭』美譽代替提高教師待遇,用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業老闆用心靈雞湯代替高薪走的一個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國基層警力嚴重嚴重嚴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要是提高刑罰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錢,**早就幹了,還用得著你呼籲?

5樓:aqs永恆的愛

為什麼人販子不能一律判死刑,這個問題牽涉面很大,人們雖然對拐賣婦女、販賣兒童深惡痛絕,咬牙切齒,恨不得逮蒱一個槍斃一個,但法律是對每一個罪犯都是公平判罪的。首先,一律判死刑,是違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某些故意殺人罪尚且不能判死刑,何況販賣兒童罪。其次,苛刻的刑法不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會更加促使犯罪的概率。

再次,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只會讓人販子變成亡命之徒,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破罐子破摔,既然拐賣兒童和殺人都是死刑,那麼人販子在狗急跳牆時,就會殺害兒童,從而帶來更大的損失。

拐賣婦女、販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竊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將兒童賣到境外的。

這些就是針對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罪刑判處條例

6樓:彩虹love新穎

現在社會上最討厭的是人販子,如果成年人不注意,他們的子女就會以各種方式被拐賣,無論是在許多以前沒有受到監測的地方,還是在許多有監視的地方,生而為人,委實不易。

相信作為父母的,每一次看到這樣的兒童被拐的新聞,心裡是恨不得是可以對抓到的人販子恨不得就地正法,怎麼處罰都不足以洩憤,怎麼懲罰都沒辦法去彌補這種事件對一個家庭造成的永久性傷害。

人販子的猖獗

電影《失孤》裡面,孩子在兩歲的時候被人拐賣,劉德華主演的父親說了一句話,15年了,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覺自己是個父親。這長達15年的尋子之路常人不親身經歷過,是不能明白其中的艱辛煎熬的:那種永遠不敢奢侈何時才是個盡頭的絕望,只能在不斷尋找的過程中去維持生命存在的意義,怕找不到就已經死了,找到了以後,如若遭受了羞辱猥瑣傷害致殘,那這一生又該如何擺脫心理的陰影?

為何人販子不全部死刑?

人販子讓家庭破碎、妻離子散,令人深惡痛絕,"一律死刑"的口號也著實大快人心,博得了眾多認同。但是,回過頭來仔細想想,簡單粗暴的"一刀切"真的能夠杜絕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嗎?法律"刀下留人"的規定有沒有背後的深意?

恐怕這些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實際上,我國法律規定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已經達到了死刑,只不過死刑的適用是有條件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人販子的罪行特別嚴重時,法律是可以對他們判處死刑的。2023年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就曾對一起特大拐賣兒童的團伙犯罪案件進行判決,69名犯罪分子中有3人被依法判處死刑。除此之外,其餘的66名犯罪分子,由於罪行輕重不同,分別被處以死緩、無期徒刑等刑罰。

這樣的處罰無疑也是非常嚴厲的,但顯然,與大眾的訴求------"一律死刑"還存在一定差距。

人販子不統一死刑還有這些原因

法有量度,刑法裡面極少有哪個罪名是規定了只要是觸犯了就會處以死刑,都有根據具體的情節在法定刑框裡面做衡量,任何一種犯罪行為,判決死刑的原因是希望可以預防,降低犯罪的機率,但通常即便是重刑也並不能很好的去預防。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販子,販賣兒童一個是死刑,販賣一千個也是死刑,這樣無形中就是加大了犯罪的成本,那還不如破罐子摔破,抱著利益最大化的僥倖心理,多買幾個,又或者是因為犯罪的成本過高,那麼在犯罪的過程中很可能罪犯會完全不顧及孩子的生命,那這樣的話豈不是就是本末倒置了?而且人販子**後,孩子們已經被賣了。警察怎麼說?

如果不被判死刑,警察可以說:你可以說出孩子在哪,爭取減刑!

在目前的情況來講,人販子該死,但還沒有辦法做到一觸犯就必死。法律未必是代表公平和正義的,只能是作為維護國家治安安穩的手段,實現相對的公平。

7樓:道德底線

上層問題,因為他們自己警衛森嚴不可能丟小孩。比如你生活在農村,也就不會在意城市環境汙染、交通狀況;你不在汶川也就沒那麼急切感覺生命的脆弱(腐敗沒有極刑,都會站在自己角度事不關己的意思)

如果出現襲警、暴力反抗、聚眾遊行等與他們息息相關的,立馬會成立特大專案組,這種行為嚴重的擾亂、、強烈的譴責堅決打擊、、影響極其惡劣、、我們要同仇敵愾、、絕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總之不惜一切人力物力、**懸賞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報仇,對烈士家屬慰問、、對這種英勇殉職子女提供什麼什麼,犧牲的太慘了一路走好,人民的好兒子好榜樣(人民供養你,危險來了職責所在不是嗎,保安都知道你還是警察!需要這樣嗎)如果把人販當做1號要犯來這樣加大破案力度其實是不難的。

1、尤其是現在,人販行動多是鬧市非農村,所以都有攝像監控記錄,只是沒有跨地專案的決心;

2、特殊人口排查:如大街上偷竊、乞討流浪、失足婦女、殘障兒童dan比對,可以找出監護人,我想很少有人把自己親生致殘行乞、出賣身體

3、各**重金懸賞,肯定會有所發現,自己親朋、街坊鄰居家突然多了個小孩不值得懷疑嗎?多半是睜隻眼閉隻眼(多半是收養)

4、cctv為什麼不開設幾檔這種有意義的尋子節目、互動**,我認為比新聞聯播用途大,一來可以提供線索、二來給廣大父母提供防範意識。

人販子的目的是為了錢,不是拐去吃的!那麼人都是存活於世的,只看是什麼活法,現在技術怎麼可能找不到?王思 聰丟了、jiang澤名孫子丟了,找不找的到你說!

8樓:如戎

死刑呢?

第一,死刑並不能杜絕犯罪,就如自古以來殺人償命法則,但殺人這一犯罪行為並沒有因此而消失。

知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對於非暴力犯罪判處死刑,要儘早爭取廢除。「刑法的威懾力實際上是有限的,殺人要償命,但自古以來殺人的事從來沒有斷過。

關鍵是作案的人沒想到犯案後就會被追究。刑法的威懾力不是沒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萬能的。」

第二,如果拐賣婦女兒童一律判死刑,那麼將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於更危險的境地。

人販子拐賣兒童的初衷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是威脅其生命安全。如果拐賣婦女兒童一律判死刑,為避免被抓,很可能殺人滅口,拋屍毀滅證據等。

第三,增加了犯罪分子的對社會的危險性

如果拐賣婦女兒童一律判死刑,那麼犯罪分子將會毫無忌憚,不論是為掩蓋已有的犯罪行為,還是開展新的犯罪行為都將毫無「畏懼」之心。就如陳勝吳廣「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即橫豎都是一死,不如「再拉幾個墊背的」心理。

第四,現實中,很大一部分的被拐賣兒童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出賣的,那麼直接判處死刑,不切實際。

要更好的解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這個問題,有幾個點是需要注意和改善的:

第一,大力提高案件的破案率

法學泰斗貝卡利亞曾經說過:法律的震懾力,源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後果的嚴重性。陳屹立、張衛國等人在《懲罰對犯罪的威懾效應:

基於中國資料的實證研究》也說道:無論是懲罰的確定性還是懲罰的嚴厲性都對犯罪有著顯著的威懾作用,但是對於暴力犯罪而言,懲罰的嚴厲程度(重刑率)的威懾作用最小,懲罰的確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懾作用最大。

只有提高此類案件的破案率,才能最大限度的威懾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第二,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要對購買婦女兒童的人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提高量刑標準

過去,我們是隻要買家沒有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限制自由和人身傷害的,一般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這樣是不行的,買和賣一樣都是犯罪,要一視同仁。

第三,就是健全我們的領養制度,畢竟「市場有需求」,就有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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