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法院應當按照所在地區消費水平、對方的收入水平、居住條件綜合判斷;
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的義務,必須履行;
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判斷撫養能力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個或全部,有多少的費用和時間由雙方協議;協議出現故障時,人民法院的判決。他們的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從父母任何一方的協議或判決的合理要求原量超過必要的。 br /> [2]法院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離婚後,父親或母親與她的女兒沒有生活在一起,有利於女兒的贍養費。
無論父親或母親能夠獨立撫養女兒。
[3]法院福利女兒的贍養費,法定代表人的女兒(和她的女兒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執法。
3樓:何曉鋒律師
這個是一個綜合衡量的問題,比如對方的所在區域的消費水平、對方的收入水平、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居住條件等等,來綜合考慮。所以說法律講究證據,在這地方就需要你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這些東西。
個人的銀行存款等是可以做假的,比如說轉移個人財產等,但是該處也體現出證據的作用,如果說你說對方轉移財產也要提交相關證據。工資收入一定情況下法院可以去單位調去這類證據的。
作為孩子的父母要盡到做父母的責任,如果有能力還是可以提供一定的撫養費。
謝謝,希望對你有幫助。
小孩才滿月,我是女方,我要求小孩的撫養權,能像法院提出離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下決心離婚嗎?2歲以下哺乳期的嬰兒,法院都會盡量判給女方,當然女方必須有經濟能力撫養,不過孩子的父親有撫養權,出生活費。
5樓:五七三二
為保護婦女權益,婦女在哺乳期間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現在孩子小,撫養權肯定是你的,但也不要著急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太大,你要考慮好。
6樓:小晴的煩惱
只要你沒有重大錯誤,一般判給女方,男方給撫養費。只要那男的不是太過分,儘量為了孩子別離婚。
7樓:lovessss落葉
只要孩子是3歲以前還是在哺乳期的話,都是會判給母親一方的,所以你不要擔心。
8樓:汪靜春
你的撫養權對於你或許是重要的 可是孩子呢? 你是快樂了,拜託你不喜歡的生活,可是你的孩子呢? 你給的了她什麼呢?
、、 既然都結婚孩子也有了,難道就不能成熟點,動不動就想離婚,你這是盡責麼?
9樓:精靈的腳印
相比之下你的撫養能力對你有優勢麼?哎,孩子才滿月,就想離婚呀,還是想清楚哦!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馬上就可以提及訴訟,孩子一定歸你,但為孩子的將來,你要考慮清楚。我也是單親媽媽,很能體會你這種感覺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男方不能。離婚的事兒要想清楚喲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看女方是否有撫養能力啦,一般給女方比較多。。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年紀不大的話,就不要這個孩子了吧,孩子多累人呀,簡直是累贅,又影響自己以後的生活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離。那就是你無法承受了?想清楚來。一卻要為孩子想。如果真的要離判給你的機會80%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16樓:無敵飛毛毛
才滿月 怎麼會離婚呢 法院不會讓小孩離開母親的
孩子才幾個月,如果離婚法院一般會怎麼判?
17樓:白色的明
孩子才幾個月,如果離婚法院一般會把孩子判給女方。
孩子還在哺乳期的夫妻雙方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的,通常情況下,孩子會判給媽媽。女方在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18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決子女隨父親生活:
1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2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3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你小孩子才幾個月,如果你們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孩子隨你共同生活,是可以被准許的,但如果都搶孩子,協商不成,一般是判給母親的,除非有規定上的例外情形.
孩子不滿一週歲,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女方要離婚的話是可以的.女方起訴,男方不想離,就要看女方能否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參考婚姻法第32條),如果符合婚姻法32條的規定,法院能夠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那麼會判離婚.如果證據不是很充分,那麼法院從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調解也同樣可以從離和不離兩個方面進行調解,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調解離婚也可以,調解不離婚也可以.
如果男方把孩子帶走,法院判了也不給女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雖然不能以孩子為執行標的來執行孩子,但可以對你拒不履行的行為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可以是罰款、拘留,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話,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
20樓:
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撫養。除非女方有嚴重疾病、傳染病、吸毒等嚴重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形。女方收入低一般不構成不利方面。
不過這個並非絕對的,如果男方非常想要小孩的話,只要把小孩留在自己身邊——我國的情況包括男方父母代為照料都算的,利用各種手段拖延,兩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到時候小孩一直跟隨男方生活,又超過兩歲,法院本著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判給男方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另外呢,子女撫養這個問題關鍵不在法院判,關鍵在孩子在**。就是法院判歸一方撫養,實際上在另一方手裡,另一方堅決不把孩子交出來,人身問題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這也是我說兩歲以上的小孩,以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為原則的來由,法院隨便改變現有的狀況是給自己找麻煩。
所以撫養權問題關鍵是自己先把孩子看好,不要賭氣人給人家,或者糊里糊塗讓別人抱走。
最後說一句,子女歸一方撫養,不是跟另一方脫離關係。原有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通都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互相有法定繼承權。
這個不因為離婚而改變。
21樓:
1、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考慮判給女方 2、就是勸雙方不離婚,會判離婚,如果是男的想離女的不想離,法院將不會受理。3、不可以
22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這個要根據經濟實力等,但是因為孩子很小,你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很大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女的嗎 那一般是母親養 母乳餵養 因為需要
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法院才受
24樓:生活上的三三在
如果要起訴變更撫養權,但又不能出示證據,法院很難做出支援變更的判決。因此,在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時,應當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證據。法院在判決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時,不僅要考慮父母的養育能力,還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十歲以上子女的意願。
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援,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有變更撫養權的合法權利。
變更撫養權訴訟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和證據:
1.監護權變更投訴,包括雙方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結論和日期。在事實和理由部分,需要充分說明對方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以及改變撫養方式後有能力撫養孩子。
2.身份證影印件。
3.孩子的出生證明。
4.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印件。
5.證據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應當用a4紙影印並分卷,主要收集以下材料:
(1)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收入和工作變動情況。
(2)要求對方鄰居、朋友出具對方長期不良習慣證明,或者要求對方出具對方未履行撫養、虐待子女義務的說明;
(3)經常更換居住地的,可以從對方所租房屋的業主處瞭解租賃合同的簽訂情況;
(4)對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違約的,可以請求對方當事人的債權人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的,需要由醫療、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6)當事人本人的工資單等收入證明,證明其有撫養子女的能力。
6.證據材料清單。
詳細列出提交材料的名稱、頁數和份數,並在備註欄註明所有材料均為原件或影印件。
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支援變更撫養權。如果沒有證據,法院將駁回訴訟。建議委託離婚律師收集證據。如有必要,在文章右欄找到合適的律師。
25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雙方對變更撫養權達成了一致意見,口頭變更或書面變更都受法律保護;
2、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變更撫養權,則由應當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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