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法定繼承下,子女仍然可以繼承遺產,只是繼承多少的問題《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大道至簡
有繼承權的。只要沒有醫遺囑或其它法律程式剝奪了你們的親子關係,這個繼承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女兒對父親未盡贍養義務,多年也未和父親有聯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全由弟弟照料,弟弟可以申請繼承遺產嗎 5
3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女兒對父親未盡贍養義務,多年也未和父親有聯絡,父親生活不能自理時,全由父親弟弟照料,但父親弟弟由於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存在的原因,即使在父親死亡之後,父親弟弟也不能申請主張自己的繼承權繼承其哥哥的遺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人沒有留下相關遺囑,應該是照顧他弟弟比較有權繼承。至於她女兒不太清楚能不能,具體找下律伴平臺,諮詢下懂的相關人士吧。
出嫁女兒是否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否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按照傳統養老方式,女兒一般在出嫁後不承擔或者不主要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那麼在父母死後,出嫁女兒能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呢?這裡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女子不論是已出嫁還是未出嫁,都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但是,對於這個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
首先要考慮父母有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如果有,那麼就按照遺囑繼承遺產,出嫁女能不能繼承要按照父母的意願。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其餘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出嫁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也有繼承權。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多年,遺產已被分割,出嫁女明知而在兩年內未提出異議,並且沒有特殊事由的,事後又主張繼承,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長期沒有贍養父母的出嫁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產,也要作具體的分析。如屬自己無能力,父母無需要,均不能責備出嫁女;有能力有需要而不贍養的,《繼承法》規定分割遺產時可以少給或不給,但這不是剝奪出嫁女的繼承權。只是對那些虐待、遺棄父母情節嚴重者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請問代位繼承人未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還有繼承權嗎?
7樓:
代位繼承人未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仍然有繼承權。根據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除此二種情況下,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而且根據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8樓:八三老人
有繼承權,但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割遺產。
9樓:匿名使用者
錯,在其子女都安好的情況下,孫子孫女沒有義務贍養祖父母,不存在這個義務,何談未盡義務?
10樓:仙鑲菱
也是有這個權利的 可以主張讓他少分一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繼承,委託律師辦理
縱橫法律網 宋建海律師
子女從小送人,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可以繼承遺產嗎?
12樓:金牌婚姻律師團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後,其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養子女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但在此種情況下,養子女不是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繼承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電詢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159加2009再加1258。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因此,雖然子女未盡贍養父母的義務,但依然享有法定繼承權。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他們雖然未盡到撫養義務也是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的。好律師網參考
14樓:諮詢電商
1、如果老人沒有提出遺囑進行限制,2、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希望可以幫到您。
15樓:往後餘生
有繼承權的,未盡贍養義務的都是有繼承權的,可能需要您提供子女證明。
未盡贍養義務是否有繼承權,哪些情形子女可免
沒有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只要是子女都有繼承權,如果其有能力贍養而不贍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劉老漢有三子一女,2023年6月在老伴去世後,立有一份遺囑,遺囑指明:劉權、劉瑾、劉鑫三個兒子每人每年分別照顧劉老漢4個月,劉老漢則指定將兩層樓房和所承包的100畝果園收益由三個兒子均分。
遺囑立出後,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未盡到照顧劉老漢的義務,互相推諉,使得劉老漢生病飲食起居均無人管,村委會幾次派人做三兄弟的工作,均被三兄弟以這是家務事、村幹部無權管為由而拒絕。劉老漢的女兒劉金花知道後,於2023年8月將劉老漢接到家中,並細心照顧老漢,使老人安度晚年。2023年9月老人因病去世。
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想以父親留下的遺囑為據分割劉老漢的遺產,而其女劉金花以兄弟三人未盡贍養義務、遺囑無效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其父的遺產。請問題: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否依遺囑繼承遺產?
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不能繼承劉老漢的遺產,人民法院可以應劉金花的請求剝奪三兄弟的遺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該法第13條第4款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來,劉老漢生前留有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但該遺囑是一個附條件(附義務)的遺囑繼承,劉老漢三個兒子有扶養老人的能力和條件,而未盡遺囑中約定的義務,不願意照顧老人的起居生活,違反了上述第21條、第13條的相關規定,因而,法院可應劉金花的請求判定取消劉氏三兄弟的繼承權,劉老漢的全部遺產可由劉金花一人繼承。
如劉氏三兄弟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劉金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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