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佔有三分之二房產面臨分割財產

2022-04-02 13:07:59 字數 5502 閱讀 9164

1樓:王元頁

先協商分期給姨媽補償,房產沒能力現金補償,可以給產權,姨媽佔1/6

外婆投資款的事,只能找姐姐要,或者看看外婆的銀行賬號,投資期間的轉賬記錄能不能算出有多少錢,有轉賬記錄也可以做證據,萬一沒辦法協商可以起訴用

另外,可以和姨媽協商,把外婆投資款做遺產折算給姨媽,姨媽放棄繼承把房產全部過戶給你

2樓:旦蛋的幸福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房子的產權因由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去世的,父親所佔有的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預設為法定繼承,母親和孩子均有份額,而且不同。按份共有的,也需要全部同意才可以處分房屋。

3樓:老陳國學筆談

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儘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4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該房產屬於你和外婆按份共有。

1、外婆去世前如果有訂立遺囑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由你母親和姨媽共同繼承。既然你母親盡到大部分的贍養義務,所以該三分之一的房產中的三分之二由你母親繼承,剩下的三分之一由你姨媽繼承。

如果你姨媽提出分割房產的話,可以按照她應得的份額折價給她。

2、你外婆的錢追不回來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沒有借條等債權憑證,無法證明借款事實。即使有轉賬記錄,也無法說明是否為贈與。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第三款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五款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6081256

5樓:人意何如我心

沒證據的事,想追回肯定難。如果你外婆之前通過銀行轉賬,還有可能通過銀行流水記錄查到這筆錢。但你也得證明這筆錢是借款而非贈予。

至於房產,想辦法湊錢,湊不到還有一條路,就是一拍兩散,將房產拍賣,按比例分割收益

6樓:皆有可能

佔三分之二的權利人要求分割房產,如果遇到佔三分之一的權利人不同意分割房產,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只能維持現狀,暫時不予分割。

7樓:潘增飛

你所謂的佔三分之二是怎麼計算得來的?買房子的時候不允許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有一物一賣的規矩限制著,其他方式也不支援破壞房子的整體。財產的確定是按照現實中的規則規矩、方式方法確定的,不要認為普天之下莫非財產,***還不糊塗到任物唯財的地步,絕對不支援全國人民這麼想。

你直接說你們家得到房子,該給你姨姨家多少錢或者什麼東西行了,也許用不著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8樓:微諮詢

有沒有遺書很重要一步啊

9樓:

是的,可以考慮走司法程式解決

10樓:

你是憑什麼佔有之分子二呢?配偶或指定繼承人當然可以,若都不是你可能分不到這麼多了

房屋拆遷補償(涉及遺產分配)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的問題,我個人意見如下:

1、遺產繼承必須優先進行公證繼承。

2、繼承後如果是按照住宅面積補償的,需要一起領取補償後分割;如果還按人頭的,也可以各自處理

通常在遺產繼承涉及到一個繼承權 以及放棄繼承等問題,所以遺產的實際繼承,必須進行法律公正,然後才能談後續的產權補償

如果母親只有兩個兒子繼承人,但是有可能某一方放棄繼承或者其他,這些在遺產繼承公證之前,是不知道的,拆遷補償也不知道具體是給誰的

所以這些必須先辦理遺產的繼承公證,並且完成那三分之一產權的過戶

如果有7個子女,而且沒有人放棄繼承權的話

那母親的這三分之一產權就會分成7分,每人繼承一份,佔有三份之一的兩個兒子,可以再加上二十一分之一

對於遺產的概念 可能你還沒有清楚,只能是死者的財產,所以遺產只是三分之一的房子產權

另外的三分之二屬於兩個兒子(要確認房產證上是有三個名字),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不是遺產

如果你這麼糾結,對方一定要分,除非有人拿證據證明那三分之二不是兩個兒子的,是死者的

如果做得到,可以要求分整個房子

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13樓:院長來了

如果7個人都是死者的子女 那他們7個可以同時分配母親所留的這所房屋1/3的產權。也就是7人平分母親所有的產權。。。

14樓:超級王大廚

首先兩個兒子各佔三分之一是肯定沒有問題的。其次你母親那三人之一要你們7個子女協商一直統一如何分配。

拆遷時不涉及產權問題,兩個兒子簽字,再提供目前死亡證明就可以拆了。

至於辦理新房子房產證的時候,你們的分配比例不變,母親那部分肯定要7個子女協商一致之後,去公證處公正,即可辦理房產證。

請教個法律方面問題,共有房產三分之二同意可以賣房嗎?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按份共有就可以,共同共有不可以。

房產在沒有分割和確定份額之前,該房產由母親和6個子女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母親和6個子女都必須同意才可以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規定。

16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是的。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17樓: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房子的產權因由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去世的,父親所佔有的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預設為法定繼承,母親和孩子均有份額,而且不同。按份共有的,也需要全部同意才可以處分房屋。

18樓:

房產在沒有分割和確定份額之前,該房產由母親和6個子女共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母親和6個子女都必須同意才可以處分。

19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家庭共有為共同共有(除有約定),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20樓:曲延興律師

只要有一個共有人不同意,就不能賣。

21樓:傻蛋之手

1、房產證上如果有比例顯示,視為按份共有。假如沒有約定,視為共同共有。(這是問題關鍵,可以去房管局查閱檔案)

2、根據《物權法》97條規定,2/3以上(包含本數)按份共有人或者經過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可以處分該房產。

3、若其中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擅自處分,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51條),屬於效力待定行為。但若第三人(即購房者)為有償、善意的,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的,其他共有人可追究擅自處分人的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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