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如何變成個人財產

2022-04-03 09:17:29 字數 6075 閱讀 3041

1樓:王元頁

寫夫妻財務協議,約定婚後購買的房產歸一方所有《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可以夫妻雙方約定房產歸一方,並簽訂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yllsgd淳瑤

到房管局去改成你一個人的名字就好啦!前提是必須雙方都在場哦。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

4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於個人,哪些財產屬於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7樓:華律網

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樓:唯愛一萌

在適用法律上,處理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不僅需要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同時還要依據《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把握以下原則: 1、 要準確理解夫妻財產製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

新婚姻法豐富了夫妻財產製的具體內容,在規定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同時,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和特定財產的夫妻個 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個人財產經過一定期限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對於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受贈的財產能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了條 件限制。依據上述規定,在認定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看雙方有無約定,有約定且約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約定為準。其次看財產的**,主要是 看婚前所得,還是婚後所得;是婚前的勞動經營、投資收益所得還是繼承受贈所得,是繼承受贈所得的,看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是否確定了財產的歸屬。

三是財產的 獲得是否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聯絡。四是看財產是否為一方生活所專用。以此來確定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 要分清財產製之間的邏輯聯絡。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分為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包括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財產的個人所有制。

在法定 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的邏輯關係上,前者是基礎,後者是補充。只有在夫妻之間存在明確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情況下,才適用約定財產製認定財產的歸屬。在婚後所得 共同制和個人所有制的邏輯關係上,前者是基礎,後者是補充。

凡是夫妻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都適用法定財產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任何財產,只要不能 證明是夫妻個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 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的要求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當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存在著舉證難、認證難的問題。

主要有兩個方面:夫妻雙方或者一方與親屬之間的債權債 務難以取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隱瞞實際收入或隱匿財產難以舉證。這些情況下,只能通過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加以解決,符合證據規則的,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 取證據,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推定的辦法確定夫妻財產的性質。

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具有優勢性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真實的原則妥善解決。但是對於通過離婚逃避 債務的,一旦查清,應當責令離婚的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婚後個人財產?

9樓:華律網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個人財產則是在婚姻締結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一、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為個人的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

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二、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3、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10樓:來只丙泊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後個人財產】:是在婚姻締結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後個人財產】:是在婚姻締結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11樓:北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2023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後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23年婚姻法借鑑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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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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