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但單位逼迫我自己寫個人辭職)後周,單位通知我工作期間

2022-04-23 07:41:00 字數 4064 閱讀 9548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在員工自己書寫辭職書之後只能按照本人意願辭職來進行處理,不能按照辭退處理。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解除勞動關係出現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單位辭退員工是根據不同形式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南邕

「在我手裡直至過期」這時間有多長?

「離職手續沒有完全辦妥,畢業證學位證檔案之類的還在他們手裡。勞動合同,離職證明都沒在我手裡怎麼辦?」這些都不怕,頂多麻煩此走仲栽或訴訟解決。

問題只在發票抵扣的責任...

有必要當地面詢律師,請求協助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9萬不是一個小數目

單位現在逼迫我自動離職,我應該怎麼辦?

4樓:王政

留你何用,單位不養閒人,庸者下能者上,多問問自己,辭退是自己的問題,端正思想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申請離職,沒有任何賠償,你還是堅持一下吧,要不就找領導鬧,否則你一分錢都拿不到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行為違法,可申請勞動仲裁

7樓:酷艿

朋友,1:只要你還在公司上班,你的合同都會有效,要是公司說無效,那麼公司是違法的;

2.你千萬別自己走,只要你還在公司上班,不要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他們拿你沒辦法的;

3.公司想盡辦法排擠你,你也要當做沒所謂,慢慢在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前提下「混」日子,誰的耐心好,誰就是勝利者;

4.自動辭職,公司不會對你做出任何賠償。

祝你好運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不寫辭職書,只要用人單位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樓:徐大巨集亮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在一單位工作3年沒有買保險,沒簽合同!是我自己提出辭職的,單位有什麼補貼沒?

公司連續三個月發放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然後自己辭職,公司逼迫(

公司讓我寫辭職報告(試用期)合理麼?

10樓:人人哦哦哦課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要求勞動者寫辭職書,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是不合理的。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沒有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是可以不寫辭職書的,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用人單位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依據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其它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3、單位要你寫辭職報告就是為了把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歸於你,形成上述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第一種情況,規避單位的責任,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千萬不能寫,單位要要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沒有合法的理由和證據,將作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為上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種情況,不但要如數支付工資還要支付你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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