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勞動關係訴訟時效是多久,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2022-06-12 06:41:35 字數 5586 閱讀 400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確認勞動關係適用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關係爭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4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5樓:魯冰花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為終局裁決的,只有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樓:狄南風

《高民院關於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釋〔2001〕14號)第三條規定:勞爭議仲裁委員根據《勞》第八十二條規定事仲裁申請超六十期限由作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事服依向民院起訴民院應受理;確已超仲裁申請期限抗力或者其理由依駁其訴訟請求

確認勞動關係是否有時效限制

7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根據民法理論,「訴」有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這三類「訴」中只有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係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但按照民法理論中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確認勞動關係案件應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一)從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看,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仲裁時效制度規定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作出了不受一年訴訟時效期間限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和適用仲裁時效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界定,但未對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一年時效問題予以明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在時效期間進行審查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若勞動者只申請勞動關係確認,並不存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問題,那就不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爭議」問題,當然也就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因此,確認勞動關係雖屬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但卻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二)從民法原理分析,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勞動爭議在救濟途徑上是民事處理的前置程式,其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第一,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確認勞動關係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法律關係的確認,屬於民訴中的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二,確認勞動關係只是對法律關係的確認,並沒有權利義務被侵害的情形,儘管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為了進行下一步的權利維護。

第三,申請確認勞動關係與將要進行的權利維護是兩個訴,不能將下一個訴求中應該適用的法律規定放到確認之訴中適用,因為申請人提出確認請求不是在行使請求權,也不存在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問題。

(三)從仲裁實踐看,勞動關係確認若適用仲裁時效制度將產生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和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

仲裁實踐中,確認勞動關係涉及社會保險繳納、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等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若勞動關係的確認適用仲裁時效的制度規定,將會帶來社會不公,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樓:匿名使用者

確認勞動關係不適用仲裁時效

根據民法理論,「訴」有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這三類「訴」中只有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係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但按照民法理論中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確認勞動關係案件應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一)從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看,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仲裁時效制度規定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作出了不受一年訴訟時效期間限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和適用仲裁時效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界定,但未對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一年時效問題予以明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在時效期間進行審查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若勞動者只申請勞動關係確認,並不存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問題,那就不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 「爭議」問題,當然也就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因此,確認勞動關係雖屬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但卻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二)從民法原理分析,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勞動爭議在救濟途徑上是民事處理的前置程式,其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第一,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確認勞動關係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法律關係的確認,屬於民訴中的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二,確認勞動關係只是對法律關係的確認,並沒有權利義務被侵害的情形,儘管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為了進行下一步的權利維護。

第三,申請確認勞動關係與將要進行的權利維護是兩個訴,不能將下一個訴求中應該適用的法律規定放到確認之訴中適用,因為申請人提出確認請求不是在行使請求權,也不存在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問題。

(三)從仲裁實踐看,勞動關係確認若適用仲裁時效制度將產生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和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

仲裁實踐中,確認勞動關係涉及社會保險繳納、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等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若勞動關係的確認適用仲裁時效的制度規定,將會帶來社會不公,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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