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操場的哥
我國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的被告參加訴訟;
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傾向於債權人向被保證人也就是主債務人請求債權,保證人在訴訟中一直處於一個輔助、候補的位置上。
但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例外,賦予債權人選擇的權利,可以單獨起訴被保證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這是由連帶責任保證制度所設立的價值取向所決定的。但是在整個的制度設計中都沒有考慮到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一直處於比較被動的位置上。
對於債權人只將連帶責任保證人列為被告的情況下,是否保證人只能被動的接受,保證人能否有提出追加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權利,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能否單獨執行擔保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您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另行起訴保證人外商獨資企業,以確保銀行債權的實現.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2樓:孫法官說法
1、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人是連帶責任關係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只申請執行擔保人。
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在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申請執行人不得只申請執行擔保人。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在執行階段可以申請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嗎
3樓:張律師
如果沒有在民事判決中列擔保人為本案被告的話,是不能在執行階段再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
4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院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為依據;如果在民事判決中沒有判決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時,是不能在執行階段再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
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的情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擔保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5樓:李成旺律師
不可以。因為法律禁止未經過訴訟直接申請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6樓:庫文度百
求教,哪條法律規定不可以的?
可以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進行強制執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確,擔保的時間有多長。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的,擔保的效力只有6個月,從還錢的最後期限開始算起。如果約定時間的,一般按照約定時間擔保,但是如果約定說擔保直到還完錢才結束,法律規定只擔保2年。
所以,如果你的這個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很遺憾的告訴你,你已經沒有權利要求擔保人擔保了。也就不能夠向他的父親索賠。如果是按照2年來計算時效,那麼你可以要求他父親賠償,只要他能夠拿出錢來賠給你就是了,房子啊,工資啊,都可以。
關於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8樓:湯安吉
可以對生效判決確定的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申請強制執行。
9樓:
如果在保證期內,可以強制執行,房子是會涉及他媽媽的權屬問題.工資不能全部執行,要留下正常需要的生活費.
10樓:易知緣
可以的。
請看連帶擔保責任的特點:
連帶責任擔保的特點:(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
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1樓:卓水清
根據法律,你這種情況屬於連帶責任的擔保。
這種情況下,擔保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你可以任意起訴他們中間的一個,也可以同時起訴他們兩個人。
如果你起訴擔保人,勝訴後,如果他依然不歸還欠款,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擔保人本人的財產(他與他妻子的共同財產有一半是他的)不足以還清欠款,剩下那部分,你還要向債務人追索。
對於擔保人,他的損失,由他以後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法律會對他另行保護,因此你不必考慮那麼多。
12樓:
一樓對,二樓對,三樓基本錯
1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僅就以實體法來說這樣回答我個人認為沒有問題。但是除了實體以外,還有程式法這樣東西;換言之,不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是無法確認你們口中的「連帶擔保人」是否是法律上的連帶擔保人。
因此如果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了你們口中的「連帶擔保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連帶擔保人,那麼按樓上所說,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若沒有通過判決內容來確認,那麼我個人認為要通過再次起訴來確認你們口中的「連帶擔保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連帶擔保人;如果被法院所確認,那麼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法院所否認,那麼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一個人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連帶擔保人,只有法院說了算,其他(包括在下)說了都不算,我們說的最多算推測。
實踐中,支付令生效後,進入申請法院執行程式,可否直接執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財產(請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
14樓:鵻劀月落笐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關於督促程式的規定,支付令的被申請人應當是債權人。而實踐中常有案例是向債權人及連帶責任擔保人共同發出,是否有違法律規定?或者說是否有其他合法依據。
若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被執行人對擔保人的前途有沒有影響
沒有。被執行人是被執行人,擔保人是擔保人,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沒有什麼影響。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沒有。被執行人是被執行人,擔保人是擔保人,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沒有什麼影響。提問因為擔保還在大學讀書,對以後找工作,銀行貸款有影響嗎?回答不會的 提問知道了,謝謝 回答不客氣,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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