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押工資違法。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押工資是無故拖欠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加付50%至100%賠償金。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每月扣留百分之十的工資作為年終獎,現在辭職了說不滿一年拿不到被扣的百分之十,這樣是合理的嗎?
2樓:
不合理,可以要求公司據實結算,否則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勞動仲裁
3樓:令憶辰
不合理,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老闆說我沒做滿一年,押的一個月工資不給我怎麼辦?
4樓:2貨神族
按法規來講,,你老闆是不合法的,你要收集到上班時間證據和合同、工資等條規可以走法律途徑找回欠的部分。。
但從企業用人,特別是私企。。人家一般要求肯定是長工,也就是一年以上,工資也是按此標準結束算。。如果收了短工,工資一般會比長工低不少。。這也是正常。。
按樓主的工作時間,只符合了短工的工資,從這點來講,給少點也是對的。。如果樓主肯佔在老闆的角度思考。。。
5樓:蓋普希金
老闆剋扣工資不合法。工資要按月發放,跨月發放就違法,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逾期不付的,加付賠償金;勞動監察大隊協調無果,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協商不成,勞動仲裁
我在公司做了十個月,現已經向公司離職了,但是公司說我沒有做滿一年,每個月所壓的餘額不給怎麼辦?
7樓:神祕的原理
你們是否有書面合同?如果對方有違反勞動法的地方,你完全可以去勞動局的稽查隊上告。一定會得到妥善處理的。
8樓:看天下享百姓生活
公司的這種做法不恰當,首先找公司溝通,如果溝通不了,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9樓:番絲雞
去勞動局告他,他們沒權利剋扣工錢,這些都是你該得的血汗錢
10樓:王小娟
只要你是正常離職,按公司流程走的話,公司不能把你壓的錢給扣了,先去和公司協商,能談妥更好,不能就去勞動局告他,不能忍氣吞聲,一味的忍讓只會讓公司變本加厲,就因為沒有去告他公司才那麼囂張,所以你必須拿起法律**不讓這些壞公司得逞,讓他們知道觸碰法律底線是需要付出代價的。現在勞動局很是為勞動者做實事,會站在你這一方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合同,如果有,你屬於違約,如果沒有,你可以找領導解決,沒有約束,必須把錢都給你,甚至你可以找勞動仲裁,要求他們賠償你十個月雙倍工資,沒簽合同屬於違約。
12樓:囧0天使
正常辭職,鑑於合同的規定,公司方面會給你餘下的所有應得的收入,這是必須的。與之相反的就是自動離職,在自己的意願下隨時有人,有可能造成部分影響,帶來不好的一方面,公司有權視情況而定,它可以選擇不給你的,大多數公司的員工合同都有這一項的,也算是符合規矩,不給是常態。離職了還給的那些,一般是小公司,關係處得很好的那種,極少見的。
13樓:北相魯
拿著證據打勞動部門**,舉報,有人管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面對於提前離職的約定是怎樣的?不過不管怎樣,公司不可以惡意找藉口壓錢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也可以投訴舉報
和公司簽訂了一年合同,但是不滿一年離職要付年薪的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合理嗎?
15樓:112333束脩
如果公司對你進行投資,譬如送你讀研、考證、外出培訓,約定服務期限是合理的。
否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解除勞動關係。
16樓:儒德律師
不合理更不合法,因為除了服務期協議和保密、競業協議外,都不得和員工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7樓:王律師談勞動法
勞動合同中除了約定服務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之外,其他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對勞動者而言,都是無效的。如果你上述兩種情況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離職前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少於半年算半個月,半年到一年算一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還存在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可以一併主張。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的,勞動法有規定,企業不得無故扣押員工的工資以及以收取押金的形式向勞動者收取錢財或者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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