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了離職,這個月主管每天都在監視我怎麼辦

2022-08-16 23:27:04 字數 3782 閱讀 8339

1樓:鬱嫚

基於財務工作的崗位特殊性,一下子走不了,交接都在一個月以上,加之單位找人要及時,經過這麼一段時間一託,新找的工作一方又等不得,或許是在這段期間遇到了更恰當的人員,推了前面的約定,工作黃了,跳槽人員呢又改變主意繼續上班,我也有同樣的經歷。吃過一回虧呢,估計就不會太盲目的跳槽了。加強能力才是關鍵,要調整心態,幹一行愛一行,如果自己能力過硬,到那裡都吃香。

還有就是要了解一下具體情況,員工需求點,照顧家庭啊,同事之間的配合默契度,員工對崗位工作的勝任能力。財務核算模式很固定,一天重複一天,一月重複一月,貴在堅持。如果真是對一成不變的工作生厭、沒耐心、出錯率高,工作態度不端正。

有託踏的狀態

2樓:踏歌逐夢職來職往

反正已經提出離職了,管那麼多幹嘛啊,該幹嘛幹嘛,只要不做明顯違反規定的事讓公司抓把柄。話說回來,你們這主管也夠無聊齷齪的啊,盯著能有什麼意義啊,什麼都避免不了。如果是想防止你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那還不如直接同意你離職辦手續呢。

3樓:新左右

送你一句話:君子坦蕩蕩 ,小人長慼慼。

理解了這句話,你就會放下。希望能幫到你。

4樓:流星雨中的野鶴

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既然就要想離職了

還要去管這麼多幹嘛

隨ta去監視吧

公司主管要求員工辭職要提前三個月提出。員工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同事要離職了,我交接工作怎麼辦?

6樓:職言說

如何與將離職的同事交接工作,這樣做萬無一失,老闆也更重視你

7樓:胡思絕不亂想

這種事情你不必出面,你向領導請示,讓領導安排,到時候她有什麼要轉交給你的她就會給你,到時候你不懂的問題可以大概的問下,因為要走的人她的耐心是有限度的,這個你要有心理準備,其次,你不要什麼事情都攬過來給自己做,你會做的做,不會做的千萬不要做,不懂的不要裝懂,向領導請示,你剛近來沒有人會笑話你,祝福祝福

8樓:匿名使用者

和你的主管溝通,必須當面交接清楚,否則不允許離職,不允許捱揍公司的任何資源

9樓:宸

聊天是打探下她是否真的要走,如果真要走,你跟他開玩笑你走了我還怎麼混的 我什麼多不懂 一起多是開你罩著小弟 小妹我 只要你們關係還可以 他是不會什麼多不交接的 有些該注意的他也是會告誡你的。就算沒交接,他多走了 把錯推到他那去 上面的人也不能怎麼你

10樓:

他自己要辭職啊,跟你有什麼關係?

剛到一個公司一個月,還在試用期,想離職了,不好意思和部門主管說,怎麼辦?

11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您提前3日辭職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三方協議簽了麼?沒簽的話跟你的主管寫下辭呈結算了實習期薪資後就可以離職了。

13樓:樸夢容

試用期離職可以直接提出,理由藉口自己隨便找個就是了,比如覺得自己不太適合這個崗位啊,或者不習慣啊等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和主管坦誠談下,最多把制卡工本費給公司,順利告辭。

15樓:

試用期是一個雙方(求職者與公司)互選的過程,在這過程中,任何一方覺得不合適,均可以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從部門主管的角度來說,人員流動是一個很平常的事情。你不必覺得不好意思。

從你自己的角度來說,既然決定要辭職回老家發展,那辭職這個事情遲早是要讓公司知道的,遲早是要辦離職手續的。

長痛不如短痛,既然遲早公司要知道,那還不如干脆一點,儘早和公司說。

員工正式提出離職後又不想走了,該怎麼辦?

16樓:吐筆

基於財務工作來的崗位特殊性,一下子源走不bai

17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離職報告後又不想離職了,偷偷拿回報告可以嗎?

想離職馬上走人,但是主管說要一個月之後才能走,說沒有招到人不能走,我該怎麼辦?

18樓:我們的約定

要走人還不容易,天天不幹活,和好朋友打架你懂得,反正亂來,不讓走我就是這樣來…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你提出離職之後,要留一個月辦理交接,也就是說,最遲不能超過30天,如果超了,公司違約,你可以告他,如果不夠,公司可以選擇告你。

20樓:徽風皖韻

只有等一個月咯!如果一個月還招不到人你也可以走了

21樓:ok誠實小浪君

沒辦法,只有自理了,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22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子的,要麼你等一個月後領完工資再走,要麼離職,一分錢不要。你選一個!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什麼很急的事情嗎?你有什麼很好的工作等著你嗎?如果沒有的話,那就再等一個月吧,是一種責任,也是成熟的表現。謝謝!

上個月發工資後我就填寫離職報告了,這個月公司會補發我上個月的十幾天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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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個月21號來的月經,可是這個月都25號了還沒來,我好害怕,怎麼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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