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權的耕地算不算耕地上面建養殖廠算不算違建

2022-08-18 11:06:51 字數 5651 閱讀 7506

1樓:顏先生

在不確權的耕地上建養廠場屬於違建的,需要臨時搭建養殖場,可以向當地屬權的村委申請,進行協商出租或轉讓,搞養殖業**部門是支援的,可以同權屬地村委請求他們是支援的。

2樓:情商遞鶴呢朝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你查閱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農業生產的實際。

養殖場建在自家確權耕地上,算是違章建築嗎?

3樓:鋒哥社會人

如果是蓋房型的養殖場,是算違章建築的;如果是帳篷型可整個搬遷的養殖場,則不算違章建築;以網格的形式圍起來,晚上回其他地方的也不算違章建築。具體以下細說:

一、佔用耕地用來建房,哪怕是有蓋屋頂的茅廁,都是算違章建築的。

而這個「嚴格控制」,就包括使用耕地作為建築的地基。

只要是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都會用水泥、磚瓦的形式去蓋房子,這樣子的話,在蓋的時候就需要去掉耕地的浮泥層,挖下地基,就已經是破壞了耕地,自然就算違章建築。如果走正規程式,在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相關部分也是不會批的,而那麼大的「違規養殖場」,無法合法養殖,後面是會被查的。

正規的養殖場當中,可以用老房子,老院子,或是沒有保護作物的空地去申請改建,這些土地不屬於耕地面積,是完全可行的。按目前的法律來說,雖然很大一部分如果不建養殖場,耕地也有可能會大面積的丟荒,但是規定就是規定,耕地只要在產權資訊上面沒有改,那就不可以用作建築地皮。

二、在耕地當中搭建帳篷型的養殖場,是可以的。

帳篷型的養殖場不僅僅是帳篷,像用木板釘成四四方方的小屋或是竹編而成的也算,但是必須是可移動的。像如果在一塊一畝地的耕地上面,如果定製了一批木板房,這些木板房是可以整體搬走,並且不需要挖走太多裡面的泥土的,就可以進行養殖。

具體的例子就是:假如我想養兔子,我買了一部分特殊材料做的兔屋,它放在那的時候看起來像整排的房子,但是如果勒令我搬遷,並且要求把耕地恢復原樣;那麼這些兔屋我本身就可以整片的移走,於是相關部分的並不會定性為「違章建築」。

三、圍網不算「建築」。

在農村,不管是種菜、養雞、養鴨、養鵝,都會有部分的人選擇用圍網的方式去做一個露天的養殖場,它的作用僅僅只是白天會讓家禽們在地裡活動,吃蟲子,到了晚上就會帶回窩與欄中鎖好,以免被偷,這樣的操作,相關部門是認可的,並且耕地上不管是種了部分果樹還是其他作物,他們都是支援的,因為那些肥料可以改變泥土的酸鹼性。如果是那種黃泥,甚至有部分地域會鼓勵這樣的模式。

所以說,在耕地上建立養殖場需要看情況,並不是一刀切的,但是能夠肯定的是,如果是鋼筋混凝土去建一排房子,那肯定不行。

4樓: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農民要注意了,這樣的行為零容忍,全國通報

5樓:現實改不了

農民不種地,不養殖,他還去幹什麼?農村不養豬,難道去北京天安門廣場去養豬嗎?**政策大力支援!

為什麼鄉鎮土地所一直干擾,在村集體安排養殖用地上建設擴建養豬場,這是為什麼?為什麼農民養豬得不到**政策落實與施實呢?誰來幫農民一把?

落實實地。

6樓:魯步瑰瑋

算的,沒經過**批准隨意亂建的房子都屬於違章建築,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地

7樓:一個酸的檸檬

我覺得肯定是不算,沒法建築的,因為畢竟是自家的。

8樓:召安吉

在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大王莊鎮鎮**說是違建就是違建!說不是就不是,說誰的豬場是違建就是違建!誰的不是就不是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算,不信的就建一個試試,為這個事都到國土局跑好多次了,說是基本農田就是不批

10樓:匿名使用者

去年是違章建築,今年不算是但是不確定,因為有一條是隻要不長久佔有就行,這個長久不知多長,在中國說你是就是,禁養時絕對是,現在不絕對是。現在鼓勵養,就像養孩子一樣,以前養二胎追著抓,抓住流產罰款,現在鼓勵養。什麼事都有可能行也有可能不行的國度,自己著量著辦。

11樓:冠問寒

領導腦袋一熱。一張紙一個大印就能確定是不是違建。就沒有長遠規劃考慮。幹幾年就走了,一個領導一個搞法。又勞民又傷財。永遠搞不好

12樓:萬昌章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農民有權在自家耕地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活動,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13樓:毒眼看世界

廣大社員同志們必須明白一個道理,領導說違建就違建,得拆,沒肉吃了,領導說不違建就不違建,可以養豬,請問領導們,你們的標準和根據在哪?說可以養豬豬仔哪來?這樣的領導水平與國際接軌了嗎?

恐怕早已超越國際,成為國際笑不出來的笑話。

14樓:在情人谷打排球的鴛鴦

請問除養豬外,養雞鴨的是不是一樣有補貼貸款嗎?發展養豬應該是有規模性的養殖業,東一家西一家的,想養豬的與不想養豬的地可以調整一下嗎?每個村都有多餘的地為什麼不用來搞養殖業發展呢,號召農民致富不行嗎?

15樓:

這並不是一種違章的建築,其實是自己的一種建築。

16樓:塵緣夢

也應該要依法依規呢,一下禁養,一下又放開大養大建,這不是國家搞壞了市場嗎,還是找找出這些餿主意的專家才合其實環保這塊很重要呢,現在的城市臭氣熏天,比我們山區農村差遠了,我們雖然貧寒,但是山青水秀,

17樓:

應該不影響其他人的生活應該應許,現在農村土地只能官方說了算,農民的生存權比奴隸好一眼眼!

18樓:關牧

為啥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六臺山村自家土地不讓搞養殖呢

19樓:老農民

壞就壞在前期幹部為了得到土地開發補償,虛報土地面積,把裸岩都報成基本農田,導致農民不敢建養殖場,其實有些土地很薄,根本不長莊家

20樓:興凝雲

應該是違章建築,養殖應該國家統一規劃土地,統一養殖有利於治汙排放,現在有的在自家承包地裡建養殖場,東一戶西一戶,就在村邊上,老百姓天天味嗅氣,你養殖爭錢,也不能拿著老百姓替養殖戶當犧牲品。

21樓:潘增飛

如果是散養家禽,雖然也是養殖場,但是設定的必要防護,不是建築物,談不上違章建築

在承包的耕地上建養雞大棚屬於違建麼?

22樓:小周高等教育**答疑

在承包的耕地上建養雞大棚不一定屬於違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進行畜牧業養殖,對於此,進一步的**。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23樓:寂寞的香菸

屬於違建,如果離城市遠而又不影響鄰居應該不會有人管!你可能被人舉報

24樓:我白龍

你好,屬於,要有當地國土局的批文,可以建設。謝謝

在自己的農田裡建設養殖場屬於違法建築嗎

25樓:農村建房子

根據《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的規定,申請養殖用地總的原則是: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

如果佔用基本農田建養殖場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一般耕地,可按以下程式申報用地。

《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還規定,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申報,縣級**稽核同意。申報與稽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

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稽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稽核。縣級**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

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批覆同意。

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鄉鎮**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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