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棋紙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額或者等價物給對方,擔保債權的實現。和定金一樣,都是擔保,都可以衝抵價款或者收回。
與定金的區別:
理論區別:一、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二、交付時間不同,定金在履行前交付;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三、訂立人不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四、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佔有,做質押。
實踐區別:一、數額不同: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二、也是最明顯的區別,定金的罰則即上述;押金無所謂罰則,交付人不履行義務,無權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同樣區別於預付款,如果交付一方違約,預付款是要返還的;而押金就不返還了)。
2樓:南京李平律師
定金,有擔保性質。買方違約的,不返還定金;賣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不具有懲罰功能。
無論誰違約,都可以要求返還。 押金和保證金也是一種擔保方式,但是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也沒有不得超過合同總額20%的規定。
3樓:上繳國庫
押金是押在對方那,到時是可以拿回來的。而訂金買這個東西先把錢交了,到時錢就給別人了
4樓:謬書
押金可退,定金不可退,是花費的一部分。
5樓:薇薇倉
押金是等你付完錢到時候還給你,訂金是你先付一些,到時候把餘款一起給了
押金和定金的區別
6樓:各種怪
押金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
1、擔保效力:
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擔保方式的法定效力:
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設定許可權人:
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擔保的數額:
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功能效應:
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1、性質不同:定金是金錢擔保,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
2、交付時間不同:定金在履行前交付;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
3、數額不同: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而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
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如何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擴充套件資料:
1、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1.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後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後,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2 、定金與違約金條款的適用
2.1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2.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3 、適用定金罰則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於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定金與保證金
1.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1.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
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1.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
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1.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2、定金與預付款
2.1預付款概念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
2.2兩者的區別
2.2.1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2.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
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3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3、定金與違約金
3.1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
3.2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
9樓:蘇木槿華
押金和定金的區別之處:
1、性質不同。
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是金錢擔保;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2、交付時間不同。
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
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3、訂立人不同。
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
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佔有,做質押,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定金帶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性,休現合同雙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於督促雙方都履行合同。
5、數額不同。
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押金的金額一般等同或接近於合同標的物。
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定金一般相當於標的物的百分之幾十。
押金的區別,押金和按金有何區別?
當然是有區別的,公共自行車是 通過稅收專項撥款運營的,這是為了滿足廣大市民的出行方便,而共享單車是公司執行,沒有稅收作為保障和後盾,所以擴張過快造成資金鍊斷裂,最後形成押金退款困難。這兩者的押金基本上都是沒有多大的區別,只是確保你在使用的過程當中不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損壞的時候,有必要的賠償。按理說兩種...
訂金和定金有在法律上有何區別,「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答 訂金 與 定金 雖一字之差,意思卻大相徑庭。訂金 是一種預付款 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定金 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 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二手房交易實踐中,經常會碰到 購房意向金 所謂 購房意向...
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
一 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1 訂金和定金區別如下 1 定義區別 2 實質內容區別 3 退還資金區別 4 違約處理區別 5 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 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6 效力不同 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