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消婚姻實質上的區分依據,別說違反的法定要件不同

2022-10-29 17:08:04 字數 5777 閱讀 2235

1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有三點: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有個兩個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一是,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

二是,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無效婚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而可撤銷婚姻申請的主體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先告訴你,這是中國國情決定的,是真的哦,且聽我分析。無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婚前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沒有**;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一經發現婚姻就自始無效,就立馬沒有夫妻關係了,這幾很好理解個,1、是為了保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2、是保護後代,防止得遺傳性疾病;3、保護當事人的,也是保護後代;4、保護當事人和婚姻制度。這些是必須無效的,為了社會穩定。可撤銷婚姻:

1、脅迫;2、欺詐這可是中國國情決定的啊,中國很多婚姻一開始就是欺詐,為什麼?很多人說自己有房子,其實租的;說自己有車,那是自行車;說自己有錢,那是欠銀行的,結婚了才知道被騙了,這時候為了保護婚姻制度的穩定,不是自始無效,變成當事人提出解除婚姻關係才解除,因為假如你認為算了,嫁雞隨雞啊,嫁狗隨狗,那不就成了,抑或,你又發現雖然什麼都沒有,但是他對你挺好的,你又愛上他了,一段婚姻不就維持下來了嘛。脅迫依然是如此啊,被逼結婚的,不管是家裡逼的,對方逼的,還是自己不小心弄大人家肚子被逼結婚的,你事後發現對方還是挺好的,有感情了,那就不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這就是為什麼立法者當時規定了無效和可撤銷兩種,如果全部規定無效,那中國現在所有家庭都要先解散了再來。

3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就是法定要件不同。無效婚姻從開始就無效,例如重婚。可撤銷婚姻,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當事人有撤銷的請求權,例如強迫婚姻,如果當事人事後滿意,也可不撤銷。

而無效婚姻不存在當事人是否有請求權,直接無效。

這種婚姻情況可以申請解除,並做為無效婚姻嗎?

4樓:小萬種植香樟

某男與某女因利益關係達成協議,虛假結婚領取登記證件。婚後,雙方分居。某男反悔,提出解除婚姻關係,但希望通過法院判定為無效婚姻,不希望做離婚判決。

理由:一是雙方自始至終無婚姻實質關係,僅為表面的虛假關係,有效的

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能無效婚姻只有4種情況,未到結婚年齡,有不適合結婚的各種疾病,重婚,雙方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只要雙方的年齡、精神狀態不存在問題就婚姻關係就成立,有無婚姻之實,並不影響婚姻關係的成立。

7樓:潘筱娟律師

要看你們的協議怎麼寫的,受脅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要無效,除了上樓回答的,還有一個是重婚。找不到這兩個理由就是正常離婚

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請求權人有哪些不同

8樓:瀧明智

您好,以下為對您問題的回覆:離婚:婚姻合法,因感情不和等其他原因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宣告婚姻無效:

雙方結婚不符合法律要件,比如一方有疾病、不符合結婚年齡等;宣告婚姻無效等同於離婚,可以待符合結婚法律條件後結婚;撤銷婚姻:因違背婦女意志或者違法結婚後,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多見於被拐賣婦女被與他人強行結婚的情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異:1、概念。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

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也稱撤銷婚姻和婚姻撤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又稱相對無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癒。(4)未到法定婚齡。

其中前三種是違背了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中的禁止條件,第四種是實質要件中的必備條件。前兩種屬於絕對無效,後兩種屬於相對無效,隨著疾病的**或年齡符合條件,不宜宣告其婚姻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因其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此處的脅迫,不包括包辦婚、買賣婚等,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3、程式。通過司法程式由請求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也有區別。根據司法解釋(一)第七條:重婚的為當事人的合法配偶、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未到法定婚齡的為未到婚齡者的近親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疾病的為患病者一方的近親屬。

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為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審理案件。

4、請求權的行使期限。無效婚姻一般沒有時效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後即可宣告無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應在一年內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此一年是絕對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一年為除斥期間,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期滿未行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同:1、性質。都屬於違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

2、法律後果。依據婚姻法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

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11樓:李建成律師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 無效婚姻

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12樓:龍圖小松

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

可撤銷婚姻是從撤銷之日無效。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一樣嗎,大有區別

13樓:淮安浙江人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2023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與可撤消有什麼區別

1 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雙方在依法向婚專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屬時,相關的條件,包括結婚的年齡 並非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 雙方都屬於未婚 並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相關情形,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無效婚姻如何申請,如何申請婚姻無效

婚姻法 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

離婚與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1 離婚是由當事人申請解除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關係。2 可撤銷婚姻是對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等情形的婚姻進行撤銷登記。撤銷婚姻登記可以由撤銷權人申請,也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職權行使。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婚姻法 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 無效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