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是風沙的盡頭
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違法結合。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於脅迫。《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可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行使期限規定為一年。該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條所規定的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請求權的一年期限應為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
三、可撤銷婚姻有以下兩種行使程式。
一種是行政程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另一種是訴訟程式。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
2樓:顏臻柒
只一方通過不合理或不恰當的方式。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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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友枯磨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敗慶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好鬥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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