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辰垛
某飲料公司股東張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用於自己經營的百貨超市。為此,張某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同時,飲料公司經理趙某以公司的名義為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的保證。
銀行與趙某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飲料公司為公司股東張某從銀行的2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期間2年,保證的範圍是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另外,保證合同中還寫明趙某是飲料公司的經理,此借款是張某的個人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張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飲料公司也沒有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飲料公司連帶歸還其借款本息20餘萬元。 [分歧]
對趙某公司名義出具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趙某是飲料公司的經理,他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完全可以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義為股東張某的個人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效,其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飲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但飲料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趙某追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趙某雖是飲料公司的經理,但他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就以公司名義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債權人銀行在明知趙某隻是飲料公司經理,而沒有審查其是否具有公司授權等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就與其簽訂保證合同,存在過錯。所以,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本案中,飲料公司的股東張某為個人的百貨超市從銀行貸款20萬元,此債務是張某的個人債務,與飲料公司無關。飲料公司經理趙某以公司名義用公司資產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寫明其是飲料公司經理,此筆債務是張某的個人債務,由此,債權人銀行應當知道趙某無權**公司,他只是以公司名義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保證,但銀行仍與趙某簽訂了保證合同。
所以,飲料公司對銀行的損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張某歸還銀行的借款本息,趙某以飲料公司名義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駁回銀行要求飲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孔偉)
2樓:
有效,公司經理對外代表的就是公司,所從事的活動也是代表公司,況且,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否備案,是否存在和實行。如果有,就要看公司賦予他什麼樣的職權,在許可權範圍內那麼就有效,若不再許可權範圍則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你公司的章程怎麼規定的?
是否超出其職權範圍,超出的話,無效。
什麼是商業合同?
5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商務合同是指有關各方之間在進行某種商務合作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正式依法訂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條文。
商務合同是一種通用合同。在國際**中,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一般都採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籤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按**方式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將合同分類:1) 銷售或購貨合同2) 技術轉讓合同3) 合資或合營合同4) 補償**合同5)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6) **協議7) 來料加工合同8) 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②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合同中,一般用甲方、乙方來指代交易主體,即甲方、乙方是合同中的簽約雙方。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物件為乙方。(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有及時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在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中,只有代耕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根據生活慣例或者商業慣例、交易慣例推定出來的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係,可能既無書面的合同,甚至連口頭的合同都沒有,但是根據交易慣例、商業慣例,雙方的行為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係,這被認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7樓:打造完美世界
一、合同的內容由籤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具體分析解釋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祕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專案,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於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緻、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於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儘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範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
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於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
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效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儘可能地規定細緻、準確和清楚。
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儘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定價和**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有些合同比較複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
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週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
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解除安裝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儘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專案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後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託收承付、支票結算、委託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託收款等。
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採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並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
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緻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
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
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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