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合同賠償,解除勞務合同賠償

2022-11-23 00:36:34 字數 5616 閱讀 6415

1樓:皆有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既然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是按什麼標準支付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小編提醒,這裡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2樓:桓慕凝

1、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依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 補償金與你的工齡(應該說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即: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沒有任何依據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如果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4樓:加油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珊妹妹

公司處理不合理寫了辭職報告有沒有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10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墨汁諾

公司單方違反《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方式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為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內容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一個是確定的,一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劃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劃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劃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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