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權問題,房屋繼承權 買賣問題!

2022-12-18 18:25:50 字數 5470 閱讀 5602

1樓:匿名使用者

1、「爺爺奶奶曾許諾房子的一半給我父母(沒有紙上承諾)」——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2、「奶奶說這個房子買完就歸我父母和我.變成了私房.但是房屋所有人的名字寫的是奶奶的名字」——既然寫的是你奶奶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就屬於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但是如果你們有證據證明購買房子的錢是由你們支付的(比如付款時有收據或銀行轉賬的賬單),那麼可以主張房子的實際所有人是你們,那麼就不用作為你奶奶的遺產由這麼多人一起分了。

3、如果作為你奶奶的遺產進行繼承的話,那麼你們可以主張分得多一點的份額。因為你們與你奶奶一起居住並對你奶奶進行了主要的扶養義務,至於具體可以多分到多少就不好說了,由法官裁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2樓:

你奶奶沒有立遺產,而且給你們的是口頭承諾,沒有其他無利害關係的人證明,我估計有點難啊,如果分遺產的話你父親能分到1/4。

這是我個人認為的,你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3樓:

這個房子既然房屋所有人的名字是你奶奶的話,那麼這個房子就應該屬於遺產,所以應該是四個子女都有份的,但因為其他三個子女沒有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所以法律上應該判定為少分或者不分,所以你們家不管怎麼說都應該是分的最多的(這要看其他三個子女是否是真的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了)!

4樓:於蓬堯律師

沒有有效的遺囑,所以這個房子還是按法定繼承處理。也就是說另外3個子女也有繼承權,但考慮到你父母對老人照顧比較多,在分割遺產時會適當多分一些。

房屋繼承權 買賣問題!

5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房產公正繼續後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方可買賣,否則,需要以原產權人的資格參與買賣。

《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房產繼承過戶

繼承過戶,需要的證件:

1、房屋所有證

2、繼承公證書

3、繼承人身份證影印件

4、繼承人申請書.

需要繳納的費用大概有:

1、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證;2、轉讓手續費1元/平方米;3、印花稅5元/證;4、契稅按房屋一半**的3%收取。如果你所繼承的房屋 û有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還需要申領新的《房屋所有權證》,繳納10元的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5元的印花稅、0.5元/平方米的測繪費。

6樓:匿名使用者

三人一起起訴那位不願意的就可以,

因為三人加起來份額,一定大於那一位,

所以,一定勝訴!

有了法院判決書,就可以直接賣掉分錢,

或是協議有那一位出資三份,分給三人,讓三人選擇放棄繼承,自己一人繼承。

7樓:鰲水唯有一暖陽

過世的人配偶要是在世的話,就等於是5個人繼承過世人的那部分產權,如果沒有在世的話就是4個子女繼承,如果三人要賣一人不賣,可以讓不賣的人吃下另外三份房產。

房屋繼承權問題 20

8樓:水果貓

1.如果要要回房屋,必須要證明,房子是你和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2.你所說的收據,是買房的收據吧。

只有買房收據還不行,要證明,買房的錢款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不是他人的財產。比如銀行轉賬記錄等。還有購房合同。這些即使你手裡沒有,開發商那裡也有一份合同。

3.關於房屋能否追回的問題。

關於房價的問題,需要專業機構做估價。

如果,其父母和購房者惡意串通,明知道是你丈夫的財產,卻以明顯低於房屋價值的**買賣房屋,可以撤銷房屋產權登記,要回房子。

但是,如果購房者是善意第三人(並不知道房子的歸屬有爭議)而以合理**買到房子,你就不可能向他要回房子。只能向侵權人你的公公婆婆,要回應該由你和你女兒繼承的房子份額所對應的價款。

還有,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如果是3年前就知道,到現在才主張權利,勝算率會下降,因為一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如果以上問題都解決了,那麼你和女兒才能分到遺產。

首先,因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先分到1\2,剩下的,由你,他的父母,你女兒平分。

加入房子值50萬,你先分到25萬;剩下的25萬,分成四份,你和女兒分到12.5萬。

5.當然,如果你女兒在你丈夫去世時並沒有滿18週歲,你丈夫的遺產中必須保留一部分作為你女兒的撫養費。如果他的所有遺產只有這套房子,那麼如果你女兒分到的部分不足她到成年所必須的撫養費的1\2(另一半由你付),那麼首先就要在25萬中先分給你女兒撫養費。

這個問題頗為複雜,如果,你真的打算通過訴訟,你應該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專門打遺產繼承,房屋產權爭議,最起碼是有經驗的民事律師),然後加快步伐,早點立案,並抓緊蒐集證據。

9樓:

沒有用。

沒有房產證,房子的產權歸屬不清晰,無法判定是否是你丈夫財產。要知道,收據這個玩意,人人都可以偽裝,不象發票,那麼有法律效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權,遵照遺囑優先,依法根據繼承順序繼承原則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1樓:匿名使用者

1、按繼承法,你、女兒、丈夫的父與母共四個人將平分你丈夫的這套房產。而你們的關係是共同共有。在這個關係裡,**該房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否則效力待定。

也就是說,低價購買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行為需要你的追認,你是可以在一年內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行為,使房屋重回四人共有狀態。

2、房產證是證明房主是你丈夫是是有力證明,只有這一點證明了,才談得上你的繼承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儘量保留和蒐集能證明房主是你丈夫的證據,這是將來法院是否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關鍵。

3、一套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存在很多問題的,你們是無法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的,這意味著你是不能處分的。因此建議你儘快辦理產權證。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房產證,處理你的問題,關鍵在於相關收據上落款寫的是誰的名字,也就是誰付的房款。

(1)如果這些相關收據上落款寫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繼承人,配偶分1/2,另外1/2由父母和子女平分。但現在房子已經**,如果購買的人不知情,一般無法收回房子,但是法院會將**所得價款進行分配。

(2)如果相關收據上沒有寫明是誰的名字,那麼無法證明是誰為房子付款,你需要舉證,把你所知道的一切有利資訊都在起訴書中敘述,或者在法庭上申請由法官取證,

第一種情況的勝算很大,第二種情況難說。

房屋繼承權問題

13樓:法幫網知道

一、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  我國《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  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我國《繼承法》只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  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不存在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  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二、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一般原則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  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  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  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  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  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的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  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三、法定繼承的特別規定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難以維  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  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  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  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  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  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  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  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  不分或者少分。  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  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  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  承人的法律制裁。

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  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  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  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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