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是工傷,自己摔傷不是工傷。這種說法對嗎

2022-12-22 21:26:10 字數 1388 閱讀 642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說法是對的。

另外,下班途中指的是,上下班必經之地,不包括非必經之地。

請注意第十四條第(六)條。另外,法律也並沒有註明可以放寬為不是上下班必經之地。

(***令第375號)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23年4月16日***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是這樣的

而且,不但自己摔傷不算,就算是騎自行車或是電瓶車摔傷也不算,因為這2種車不是機動車...

至於上下班途中的定義,樓上說得並不對,「上下班必經之地」這種說法是2023年以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而2023年以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把這個放寬了,不一定要必經之地。比方說某人下班後,去超市買東西的時候發生機動車事故,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條例確實沒有明文規定上下班途中界限,所以關於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我查了很多相關的資料,對於"有人早上從朋友家直接來單位上班(晚上住朋友家)然後發生機動車事故"以及"有人下班後,第一目的地就是某個朋友家,然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也請示過領導及省廳,給的答覆都是可以認定工傷.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說法是對的。

看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摔傷,如果是路面的原因可以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不過告狀很難,傷不太重的話就算了吧。

4樓:中顧網鮑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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