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金華
1、養父母不離婚,養母能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
2、《收養法》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2樓:愛笑的賽宗妤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3樓:亞力士缺啥
可以,需要走法律程式
關於善養父母問題,關於善養父母問題。
都應該贍養。不要把贍養父母視作負擔,這是恩田。有父母在世,能夠好好贍養父母,讓父母寬心,不但要養父母,還要尊敬父母,能孝敬父母是自己的福氣,爭著做都來不及,只有愚昧的人才會互相推脫。有恩田在,應該好好耕耘才是吧。孝順父母能極大積累福報的。而且也是對子女的言傳身教。相互推脫這種責任,也是對子女的言傳身...
養父母和生父母怎麼區分,養父母和生父母怎麼區分?
俗話說,生我養我者父母,捨命相報 生我未養我,斷指可報 未生我,為養我,何以為報。但是也要分情況,如果你的親生父母確實是由於經濟或者自己能力不夠養不起你而把你送人,我覺得情有可原,因為他們畢竟給了你生命,把你送人也只是為了你能夠有更好的生活質量。但是既然送人了最好就不要再去打擾,父母生你是不可否認的...
《論語》中回答養父母和敬父母的句子
論抄語 的 學而 與 為襲政 兩篇中記載了不少孔子關於 孝 的言論,都涉及對父母的贍養和敬重問題,這裡摘錄如下 1.子曰 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學而 2.孟懿子問孝。子曰 無違。樊遲御,子告之曰 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 何謂也?子曰 生,事之以禮,死,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