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絨沫厙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
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
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2樓:溫柔
其實我也不怎麼清楚剛才翻了一下書。發現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產生基礎是直接法律規定的。
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標的物只限於動產。而質權包括動產和財產權利證書。留置權只適用於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的其他型別合同
3樓:十一
質權需要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並交付質物才能產生,這就是所謂的意定。 而留置權的產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行使,不需要雙方對留置物和留置權做出任何約定。 檢視原帖》
4樓:海賊萬歲
留置權的效力還高於質權~ 兩者同時存在時,留置權先行使~ 如果我沒記錯是這樣的 檢視原帖》
5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很大,樓上已經說了很多。。質權和留置權最大的區別是一個是意定的,一個是法定的,一個是主動的,一個是被動的。。 檢視原帖》
6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謝謝你!你說的我在分析上看到了,留置權是法定,質權是意定!我只是感覺這兩個差不多,有點重複的感覺,就像刑法中的吸收犯和牽連犯差不多。
不像質權和抵押權區別那麼明顯。[em:18] 檢視原帖》
7樓:紅起器蛋
債務期間屆滿,職權人可以直接實現質權,而留置權在債務期間屆滿後,還需催告一番(一般是兩個月,除了鮮活動產以外) 檢視原帖》
8樓:手機使用者
留置權現在不限於那些個合同了。。。 檢視原帖》
留置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
9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10樓:詬湊謨琅
質權即是轉移「動產或是權利」的佔有關係。不包括「不動產」作為質押標的,質押轉移佔有關係,但抵押權不轉移佔有關係。
留置權則只轉移「動產」的佔有關係,東西給服務行業的人修理、維護,欠維修維護人的錢,東西留置在他那,任他處理,這叫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交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 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11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12樓:樑學軍律師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13樓:胡偉楠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4樓:張鈺濤
這個問題暫時還沒有確切的答案,你可以在等等其他人回答,或者自己去網上搜搜,貼吧論壇之類的地方看看,也許有人知道。
15樓:曰法三章
首先定義: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次特徵:
留置權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質權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最後是標的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質權在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
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請講一下「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
17樓:匿名使用者
打個比方:
1、張三向李四借錢,張三把家裡的電視機當成質押品放在李四家。(質權)
2、張三的自行車壞了,找李四修,修好了不給修理費,李四把自行車扣下來了(留置權)。
參考一下這個: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權和留置權有什麼區別、聯絡?可以舉例說明兩者區別麼?謝謝
18樓:李學長
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相關法律知識:
留置權是債權人佔有屬於他人的動產,具備一定要件時,於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的法定擔保物權。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19樓:大漠無兵
甲借乙款,將某財物交給乙作為擔保,叫做出質,乙對此財物享有質權。質權是意定權利;
甲交一物於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費的約定,則乙可留置此財物,乙對此財物享有留置權。留置權是法定權利。
20樓:匿名使用者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
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21樓:乜實貴詩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務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注意:
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如何區分質權與留置權
主要從以下幾個不同方面來區分: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 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怎麼區別?最好通俗簡明扼要一點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區別 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抵押權是具有優先受償性,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
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積極要件 1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