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留置權」

2022-03-02 09:28:19 字數 2804 閱讀 5970

1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積極要件)(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消極要件)1. 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基於侵權行為;2. 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2樓:小眯兒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3樓:

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什麼是留置權

什麼是留置權

4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5樓:小眯兒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6樓:法律快車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質權和留置權有區別嗎,留置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

1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 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 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 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相同點 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 都要求擔 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不同點 抵押權不改變佔有 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 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 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1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