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在上班時被公司大廈樓下被消防門夾傷了,應該算工傷。
而且,手指骨拆,按《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應評為工傷十級傷殘。建議你同事噹噹地社保部門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申請工傷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樓:兔暈血
是工傷,這是肯定的,公司要承擔醫藥費及工傷的賠償
4樓:
屬於,符合「(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的同事不是故意自殘,就屬於工傷。
縱橫法律網 餘慶民律師
6樓:孤獨飄洋過海
屬於工傷 可以帶上醫生證明以及藥費單向用人單位索賠
7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屬於工傷。
8樓:法律小手
他是因為什麼原因夾的
如果是工作原因
可以認定為工傷
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9樓:正氣長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你老家鄰居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了事故,是自己將腳摔斷了,不符合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認定不了工傷,老闆也就沒有過錯,老闆就不承擔責任。
可以將家中的困難和老闆反應,然後爭取給予一定的補償。
10樓:灰化肥揮發會發黑化花灰
你老鄉因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的情形。另外,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規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從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由於《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為上位法,又是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2000)150號《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覆函》是***部、委規章,為下位法,又是前法。
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你老鄉的申請工傷認定。
1、如果傷情嚴重可先委託律師或法院做傷殘鑑定,注意:在醫療結束後30日內辦理。
2、找單位協商解決。
3、如單位協商未果,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4、如申訴仍不能解決,可向當地法院提請上訴。
11樓:小楷
新的勞動法已經做出了說明,在上下班途中已經不屬於工傷範疇了,現在改為交通肇事範圍內了。所以不能認定工傷。
12樓:匿名使用者
1、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的情形。
2、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規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從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3、工傷是由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的,只有經過工傷鑑定委員會認定才能享受工傷。
13樓:娃娃
可以認定工傷,自己可以申請勞動保障部門鑑定。應1個月內申請。
1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沒有駕駛證、沒有辦理保險,但看你鄰居騎的摩托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範疇(因為不同的摩托車有不同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因此如果屬於機動車可以認定工傷(雖然沒有駕駛證)。如果認定工傷,規定是參加了保險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沒有參加保險由單位負責,即可以找煤礦老闆。
如果認定不了工傷,煤礦老闆沒有責任了,從道義上看能否援助你吧。
15樓:
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另外,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還規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因此,他的情況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至於無證駕駛機動車,雖屬於違章,但並不屬於犯罪、違反治安管理,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況。仍因認定為工傷。
是工傷,就能享受工傷待遇,老闆應承擔相應責任。
建議你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次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工傷賠償。
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16樓:簡簡單單
就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後,就有一個醫療終結的日期,之後再說不舒服,只能讓他請病假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經過工傷認定,不經過工傷認定,是不能確定是工傷的,在**期間工資照發,經過**穩定,要經過工傷鑑定,鑑定出結果,根據傷殘等級進行賠償,如果不夠等級,則沒有賠償,因此,你單位要及時報請工傷,由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是不是要繼續休息,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裡面確實有舊患**之說,但要醫生證明確實有病而且屬於舊患才行的,不能任由他說要他去醫院檢檢視醫生證明再說
這種情況屬於工傷嗎,,如果不屬於,怎麼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工傷。
工傷,是指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危害,職工工作崗位突發腦溢血死亡,究其本質來講,是因病死亡。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其中一種特殊情況其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即不是工傷但看作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龍某的情況,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並不屬於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應當按照因病死亡辦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20樓:紅燒牛皮
這個是很特殊的案例,按照工傷規定,超過48小時死亡的不屬於工亡。
可是該員工365天24小時上班,連續幹了10年,這種超負荷的工作時間應該是導致該員工患上高血壓的誘因,貴單位又沒有安排員工體檢的福利,該員工也沒有去醫院體檢的時間,這種情況下就算不是工亡,單位也是負全部責任。
21樓:寶貝馬龍
根據你描述的這種情況,這個可以算是工傷。也可以不算工傷。如果是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的。
在48小時內死亡的算工傷。否則不算。(如果是工人連續工作了,如超過工作時間。
又讓加班的。這也算一個原因)。
22樓:郭某某律師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超過就不是工傷
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負責,非工傷醫保報銷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負責喪葬費撫卹金(比工傷少得多)
什麼情況屬於工傷?
23樓:北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4樓:荒誕不經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02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卹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至2023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2023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23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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