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腎病**之家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型別: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具體的應該諮詢勞動部門或者諮詢專業的醫療機構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職業。
要看**是什麼?
如果**是因為工作造成的,一般法律上是會維護你這邊,但是如果不是的話,那就不能算了。
3樓:嘛都想問
要能算職業病就好辦,要是就你一個估計就難了。腎炎的成因很複雜,誰也不能說就是上班得的(別人咋就不得呢),想要國家的錢談何容易
4樓:毓鑲桃
慢性腎炎的成因很複雜,連醫生都說不清楚,也是現代醫學的一個難題。你得拿出證據看符不符合規定
5樓:箌苺疍
如果你們生產的東西危害腎臟。看看是不是職業病,
我工作一個多月突然得知患了慢性腎炎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並非遭受事故傷害致慢性腎炎,並非工傷,不能申請工傷鑑定。
慢性腎小球腎炎簡稱慢性腎炎,僅有少數慢性腎炎是由急性腎炎發展所致(直接遷延或臨床痊癒若干年後再現),大部分慢性腎炎的發病機制是免疫介導炎症。另外,非免疫、非炎症機制在疾病發展過程中起重要作用,如健存腎單位長期代償處於血流高灌注、高濾過和高跨膜壓的「三高」狀態,久之導致健存腎小球硬化。
職工工作一個多月患慢性腎炎,並非職業病,也並非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所致,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自然也就不能按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我上班時發現得了面癱,可以算工傷嗎
7樓:財經陰陽眼
那要看是不是工作引起的,比如有毒有害工種,如果不是不能算。
8樓:匿名使用者
1.面癱屬於疾病的一種,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換句話說,只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未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無論多嚴重,都不是工傷!
3.但是,該患者可以按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報銷相應的醫療費。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因為長時間加班勞累過度確證了慢性腎炎可否認定為工傷
我現在患有慢性腎炎,公司能和我解除勞動合同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患有慢性腎炎,如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已經過了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並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1,若還是在勞動合同期間,
a.若是工傷不能解除
b.若還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可以解除
2,若合同到期 可以解除
11樓:疙瘩囡
《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過鑑於你的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可能會選擇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要到期了,公司可以不給你續簽就行了 。公司是可以這麼做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在上班還是在休病假?
這個問題要看上面的這個前提的。
而且合同到期是終止,不是說解除。
在工作中突然得了腰間盤突出算工傷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算的,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得病的,肯定算工傷的,具體可以向勞動局諮詢
15樓:職場晶晶老師
回答工作引起腰椎間盤突出可以認定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職業病;
5、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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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屬於慢性病,所以不會按工傷對待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1、腰間盤突出是一種疾病,患腰間盤突出病是有一個過程,不可能一下就患上了,在工作過程中不可能突然就得了腰間盤突出的;如果患有腰間盤突出病,你就是不在工作時候也會發生病痛的。
2、工傷保險條例裡面認定工傷的情形沒有患有疾病也可以認定工傷的規定。只有這一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很顯然你所說的在工作中突然得了腰間盤突出不符合這一點。
所以說所謂工作中突然得了腰間盤突是不能算工傷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18樓:顏駿寒
這個只能算是職業病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無法判斷是工傷。
因工作得了甲亢算不算工傷?
20樓:青目星君談教育
甲亢不屬於職業病,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2023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2023年12月30日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它包括十大類,132種職業病,分別是:
1. 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
2. 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 職業性化學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 職業性傳染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 職業性**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 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件事情維權的希望不是很大。因為根據職業病規定的範疇,甲亢不屬於職業病。這就象此前曾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位it人員,患了滑鼠手,這對於我們的常識來說,肯定是由於職業引起的職業病。
但在操作過程中,相關人員只能表示無奈。他們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希望儘快修改現有的職業病相關規定。工傷更加算不上。
工傷是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所以也不能通過這點維權。我想唯一的希望就是和公司協商,當然也可通過勞動部門施加壓力,儘量給點補償和醫藥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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