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23-02-20 17:25:26 字數 1751 閱讀 7300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上述(7)或(8)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並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本案中,公司僅僅認為員工不適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辭退決定,既便在試用期合法的前提下,這一決定也過於草率,難免發生風險。

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除非是用人單位扣發了員工的工資或者做其他讓員工難以忍受的事情,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才導致勞動仲裁的發生。

2樓:影子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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