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集資建房,離職後,單位單方有權收回該房屋嗎

2023-02-28 05:30:15 字數 5180 閱讀 1779

1樓:噠啉

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以房產證作為擋箭牌,以此作為要挾,向職工收房。

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購房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職工之所以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是因為職工期待購房,沒有一個職工是為單位收房而白費力的投資自己的集資款。

如果單位的集資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權、房屋許可證等)的話,職工與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物權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公示為必要生效要件。

購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產證則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所以,此時的房屋所有權依然屬於單位。

根據《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因此,單位不得隨意催職工退房屋,否則,構成侵權,職工可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時,單位已經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職工的最佳抗辯理由。

如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職工返還房屋,那麼,職工可以法主張購房合同有效,提出反訴,吞併原訴訟請求,反敗為勝。

職工最佳請求為: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繼續履行購房合同。

3、如果職工多次受到騷擾的話,可以增加損害賠償。本文是筆者的看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職工集資建房,一般來說,如果這個集資款是由職要個人全部承擔的,職工離職後,單位是不能要求職工收回房屋或賠償費用的。如這個集資建房是由單位部分補貼給職工的,通常情況會有協議約定過的,按協議約定執行。

3樓:愛穿拖鞋

經過房改後,單位無權收回已經售出去的房產。

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

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議規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收回房屋合法有據。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後就走人,這對企業也不公平。

4樓:崑崙山泉水

這個嗎,如果你已經辦房產證,就可以自己做主,單位無權收回房屋,單位只能與你協商,必須尊重你的意見。現在單位的通知,其實屬於要求協商的一個方式,你可以不接受,也可以協商,考慮是否有利,如何辦理。如果沒房產證,那樣的話,你最好諮詢下律師,具有房產方面專業知識的律師,會有明確的答覆,可以心裡有數

5樓:home別太慌張

單位職工集資建房,一般來說,如果這個集資款是由職要個人全部承擔的,職工離職後,單位是不能要求職工收回房屋或賠償費用的。如這個集資建房是由單位部分補貼給職工的,通常情況會有協議約定過的,按協議約定執行。

在單位購買的集資房離職後單位要強行收回合理嗎?

6樓:正氣長春

如果該房是從單位購買的集資房,離職後單位要強行收回,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單位土地並由用人單位建設的房屋,應屬於經濟適用房,個人沒有全部的產權,如果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有權協商要求離職的員工退回,但須退還購房款及補償裝修等損失費用。

也可以協商由新入住的員工補償損失。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物件、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職工離職,企業是否有權收回職工的集資房

7樓:匿名使用者

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以房產證作為擋箭牌,以此作為要挾,向職工收房。

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購房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職工之所以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是因為職工期待購房,沒有一個職工是為單位收房而白費力的投資自己的集資款。

如果單位的集資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權、房屋許可證等)的話,職工與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物權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公示為必要生效要件。

購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產證則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所以,此時的房屋所有權依然屬於單位。

根據《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因此,單位不得隨意催職工退房屋,否則,構成侵權,職工可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時,單位已經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職工的最佳抗辯理由。

如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職工返還房屋,那麼,職工可以法主張購房合同有效,提出反訴,吞併原訴訟請求,反敗為勝。

職工最佳請求為: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繼續履行購房合同。

3、如果職工多次受到騷擾的話,可以增加損害賠償。

我要辭職,單位的集資房會被收回去嗎

8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如果該房是從單位購買的集資房,離職後單位要強行收回,這是不合理的。使用用人單位土地並由用人單位建設的房屋,應屬於經濟適用房,個人沒有全部的產權,如果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有權協商要求離職的員工退回,但須退還購房款及補償裝修等損失費用。也可以協商由新入住的員工補償損失。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物件、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單位集資房職工居住以後,單位有權收會並拍賣嗎

9樓:踏理尋法

你這樣一句話沒法判斷。法律不是一句話就能解決的。

單位可以收回已離職員工的集資福利房嗎

10樓:

一般是可以收回的。但由於你是企業員工,企業回購這類住房的資金從**出呢?裝修成本恐怕你收不回,怎麼定價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福利房最終可以歸為自己所有嗎?需要什麼條件嗎?

12樓:你的牽強誰懂

經過房改後,單位無權收回已經售出去的房產。

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

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議規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收回房屋合法有據。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後就走人,這對企業也不公平。

的福利房,到單位分到房後即跳槽,單位可以收回房屋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分房是指個人產權房,還是工作享用房。兩者不同。如果是個人產權房,那麼是個人私產。如果是單位工作享用房,那麼只針對在職人員臨時居住,產權是單位的,非個人。

如果這個人跳槽,那麼房產是單位的,理應收回使用權,因為他不再給原單位效力,那麼原單位也不該對他提供住房待遇。

單位職工離職後集資建房要補差價嗎?

14樓:瞬如輪迴轉郵

如果該房是從單位購買的集資房,離職後單位要強行收回,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單位土地並由用人單位建設的房屋,應屬於經濟適用房,個人沒有全部的產權,如果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有權協商要求離職的員工退回,但須退還購房款及補償裝修等損失費用。   也可以協商由新入住的員工補償損失。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物件、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15樓:傑傑

可以要求補差價。這一福利是針對在職職工的,一旦職工離職,且未達到集資建房時約定的本單位服務年限,可以要求補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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