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主動離職是沒有錢賠的,讓單位辭退你才會有經濟補償金,也因此才會領取失業保險。不要主動離職!
而且只是有證據表明公司辭退你,而你並沒有嚴重違紀,是可以想勞動監察投訴的。
一、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可愛的茶小四
**得罪了上司?那麼看不慣你???賠需要有合理合法要求!
公司搬遷,領導逼員工寫辭工單,我們該如何維護個人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搬遷領導逼員工寫辭職單。我們首先需要收集證據。然後向勞動局或者仲裁去維護我們個人的利益。
4樓:中軸線的日常
這個明顯是公司是違法的,公司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找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
5樓:狂和不
這個就是違反了公共勞動法,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舉報的。
請問工作5個多月廠裡辭掉了,又寫辭工單了能陪到錢嗎?
6樓:不茶不飯的想念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寫了辭工單。。。就沒法賠了吧。。五個月要陪的話也就五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錢
我已向上司表明辭職的態度。可他讓我先不用寫辭工單,說等她請到人就會立刻批准我辭工。這合理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從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他這是緩兵之計。他不讓你寫的原因我猜有三點:
一是你這個位置短時間內很難招到合適的人,如果現在讓你寫了辭工單,那如果招來的人還沒能力完全接手你的工作,他會很麻煩的。
二他覺得你辭工的想法是衝動的,只是一時之氣,所以他想讓你冷靜一段時間之後再說。
三如果你的工作涉及公司重要資訊環節的話,他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快速將你的工作剝離出來,重要的東西不會再讓你插手,這樣之後再讓你快速辭工,當然這樣的上司比較少見,因為太小心眼。
你的處理方法,我建議:
還是馬上寫個辭工單,交給人事部門,你就對你的上司說,流程還是要按規定走的,你可以等他招到了合適的人,交接好了再走,這樣嘗試打消他表面上的顧慮同意給你簽字。
這樣你就可以隨時根據情況變化而主動變化了,如果沒有寫辭工單,後續的事情你會很被動的,等於是等著他隨時趕你走了。就像上面說的,等他請到合適的人接替你的時候,態度就會從和善立刻變成要你馬上走人的冷麵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先把辭工單交給他,讓他簽字,如果他實在不願意收,你可以交給人事部備個檔案。萬一你30天后不放你你走,對你說招不到人,你就麻煩了。先小人後君子,沒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上司能做得了人力資源部的主嗎?你是不是一定要馬上離開這個公司呢?
如果不是必須馬上就走,建議你這樣處理:
馬上寫辭職寫,並按程式遞交;同時答應上司,你可以繼續上班,直到他請到接替你的人。這樣,大家都按規定辦事,你也給足了上司的面子,同時,一旦以後事情有意外,你也完全有理。
其實,有些領導自己並不完全能主導人力資源部,只是不能接受骨幹力量的馬上辭職,而一旦有人接替了,他對你的態度會有很大的變化。
我們廠搬廠,領導逼著我們寫辭工書,我寫勒,還有沒有賠償
11樓:
這個不能寫,寫了就是自願離職,沒補償
12樓:ab渴望
千萬不要寫,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沒有賠償!
公司要開除我,叫我必須寫離職申請單,請問能得到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開除和自動離職是兩個法律行為,開除意味著員工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定或有重大過錯,這需要公司提供證據,開除是不會得到賠償,如果因為過錯造成了損失,還有可能會面臨公司的索賠。
自動離職是因為員工的原因主動離開工作崗位。這樣一般也不會有賠償。並且根據不同的單位和工作性質,可能還面臨競業保護條例等法律限制。
所以,你現在要弄明白:公司為什麼要你離職,你有沒有過錯 ,如果你沒有問題,跟公司談。員工在無過錯的狀態下被要求離職,用人單位是必須給予賠償的。公司破產的除外 。
另外,如果是個人過錯,最好接受主動辭職的建議,開除必竟是一種汙點。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寫離職申請,自己辭職沒有補償金,只有被用人單位辭退才可以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想支付補償金,才讓你這辭職申請的,不能上當了。
15樓:進擊的多多貝貝
為什麼開除你那,如果不合乎開除條件叫你寫離職單,你可以不寫,這屬於單方違背合約,如果你煩的錯誤夠上開除並且還讓你寫離職報告,那就是說公司給你留了面子,不想你歷史上留下開除痕跡
16樓:匿名使用者
定義一定要要分清楚。開除是因為被開除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並造成重大損失,公司不用支付賠償金,而且還需要儘量挽回該員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離職是指員工主動申請解除勞務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寫了離職申請單就是自己主動離職了,如果公司跟你談的時候沒有提到賠償,那基本就不會有的,大部分公司都這樣。。
18樓:你是哪位
不能寫,寫了就沒有賠償
合同快到期了,單位逼著我寫辭職單,我該怎麼辦???求助!!!
19樓:冰冰漿
你不打算續簽,那你應該提早一個月向公司提出,公司的做法沒有錯,只是讓你提出一個不續簽的證明。如果你想繼續留在那裡工作,那就和他們講清楚,你願意繼續工作。把合同簽了就行了。
至於你有什麼苦衷都是你自己的決定,頂多在辭職單上寫明原因,或者是福利或者是制度或者是人,那也只能代表你對企業的不滿。
公司這麼做就是因為你選的願意籤,仲裁的話,公司肯定會被認為是公司不要你的,這樣他們要支付違約金。既然是你不想幹的話出於對公司的負責你應該寫辭職單。
20樓:傲氣火苗
不用擔心,你堅決不寫辭職單就可以了,你依然堅守你的崗位,努力工作,做好本職工作,不要被人找到小尾巴!這又是無良hr工作者搞得小動作,哎! 沒用的,這些都是站不住腳的,你不要怕,更不用擔心,堅持到合同到期後,跟公司要補償就可以了!
不給直接去申請仲裁!所謂的意向只能作為參考依據,到了法庭上不能作為證據的,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最最有說服力的就是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什麼其他的那就行了!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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