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年1月就到退休年,公司11月底同我解除合同,補償金只是月(工作8年),而且無提前月通知

2023-03-06 02:15:19 字數 5594 閱讀 6165

1樓:

1、先看看合同到期沒有,合同沒有到期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也要支付沒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2、代通知金為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為每年1個月工資,但只從08年開始計算,到現在應為5個月。如果合同沒到期,則應該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1個月的代通知金。

3、08年之前的補償按舊合同法,去勞動局投訴會幫你算的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真的是這個時候解除合同,那你所在公司主管人力資源的領導一定腦殘,因為你還有兩個月就退休了,到時候直接辦理退休手續,勞動合同終止,一分錢補償金都不用支付。

你需要弄清楚,是公司這個時候解除合同,還是公司提前發放兩個月工資給你,讓你休息到明年1月份辦理退休?如果是前者,顯然是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主張16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金;如果是後者,並不違法,那你所在公司是非常仁道的,你錯怪好人了。

3樓:天下功夫出少林

幫todo3000補充一下,如果合同沒到期單位違法解除的話,賠償金是從你進公司開始算的(即8×2=16個月) 。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我是某公司股東,已工作8年,達到退休年齡,公司要求我退休,解除勞動合同後,是否有勞動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勞動合同怎麼制定的條款了,有你說的這條就可以要求勞動補償,沒有這條就不行。一切靠白紙黑字的證據做法律依據。

退休了,只要單位按年頭給你交了社保,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這也是正常的。

我在單位工作11年,今年5月底合同到期,還有三年退休,單位能和我解除合同嗎?

5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但是你可以得到工齡補償,一年補償一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解除合同,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按2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

7樓:夢翔

你在這個單位工作已經超過10年了,單位應當與你簽訂長期合同了。如果單位不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應當至少賠償你11個月工資。

8樓:山野柴胡

【接近退休 續簽】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對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131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我在一家公司滿6年(簽過兩次合同),到明年1月11日期滿,現在公司困難要裁員,賠償我先前12個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金的計算不是依據你簽署幾次合同為依據,而是根據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具體條款已經有很清晰的答案我就不多說了。關於績效問題,要看你們的績效有沒有明確的發放標準及考核方式,如果有並且你達到發放績效的標準了,可以要求發放績效。

10樓:六和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賠償金應當為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裁員經工會同意並報勞動行政部門,不用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查,而私自裁員,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績效工資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無權剋扣。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已在目前的公司工作8年,明年合同到期,(08年後第二次合同),還有1年退休,如果公司不和我再次簽訂合同

11樓:劉斌稅務勞動律師

你好,如果您要求單位和您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是一定要和您簽訂的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8年11個月如果被辭退,應該算多少工齡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8年11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9年工作年限計算。但其中因為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工作年限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3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8年11個月,工齡算12年。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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