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麼?具體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023-06-25 18:40:08 字數 4151 閱讀 1944

1樓:小玖予學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致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拓展資料:不當得利的分類有哪些?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裡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2樓:開心的壹家人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

1、受益人為善意(即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

1)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以利益尚存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

2)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惡意:返還不當得利範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1)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

2)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收益人。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當事人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

2)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

具體特徵有哪些。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3樓:冰山00烈焰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

1、須有一方受有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無合法根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的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不當得利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4樓:王煥坤

不當得利制度是債法裡重要的內容,《民法典》將其置於合同編的第三分編準合同編中,充分體現了不當得利制度的重要性,也認定了不當得利具有合同的性質。不當得利制度皆在調整欠缺法律依據的財貨變動,使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負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不當得利制度的規範目的重在去除不當得利,而非損害賠償。

此外,成立不當得利之債不以當事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僅在確定返還範圍時須考慮受益人主觀上為善意或惡意。

不當得利的型別包括: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求償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

構成不當得利必須要求:

1、一方獲得利益。這裡的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或者財產消極增加;

2、他方受有損失。這裡的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或財產消極減少;

3、獲得的利益與受到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儘管不當得利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受損失的人,但是如果得利人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或者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的情況下,受損失的人不能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部分內容在《民法典》第985條裡也已有詳細的描述。除此之外,強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財產性受益的情形也應當排除在外。

強迫得利是指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違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經濟計劃的情形。此時,應就受益人的整個財產,依其經濟上的計劃認定其應當償還返還的範圍。反射利益是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這種情形根本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非財產性利益不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非財產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制度是在民法世界中的重要概念,能夠界定清楚哪些財產性利益屬於不當得利對於我們工作和生活都是大有益處的。在明確財產的關係與性質之下,才能更好的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因概念性問題陷入誤區。

不當得利在民法典中的概念是,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利益受損人可向得利人追究損失的利益。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範制度存在的目的是,減少不當得利的情況,同時維護利益受損人的利益,但後者並不是初衷。

不當得利定義是什麼

5樓:姜超

不當得利的定義是,當事人沒有法律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對於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受損失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所取得的利益和賠償受損失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屬於不當得利的情形 -法律知識

6樓:劉錄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7樓:陳德文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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